一、精神病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判断精神病福利院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主要考察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主要来自法律的规定,有的也来自道德、职责和业务上的要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比如,实行全托制的幼儿园、精神病医院以及人民政府为给社会上那些年老、年幼或身有残疾的"三无"人员提供生活、治疗等救助而专门设立的诸如福利院等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出于职业道德和职责的要求,他们必须履行救助职责。如果他们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这种救助职责而拒绝履行,应认为是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直接责任人就应被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正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通常不易混淆,但是当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根据2015年《家庭暴力意见》的规定,准确区分二者,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认定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还是不承担扶养义务,具体而言,行为人若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否则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按遗弃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现已失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遗弃婴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遗弃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