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咱们的生活里,时不时会听到 "贪污罪" 这个词,感觉离我们有点远,但又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作为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咱就好好唠唠贪污罪,从概念到那些容易让人迷糊的非贪污行为,再到辩护思路,最后结合实际的辩护成功案例,让大家明明白白。


首先贪污罪到底是啥?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手里握着管理公共财物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这个便利,把公家的钱或物据为己有。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可不小,像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算在内。而且,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论处。

这些行为可不是贪污,别搞错啦!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看着和贪污有点像,但其实不是。咱来看看那些容易混淆的非贪污行为。

(一)误拿或暂时借用未及时归还

比如小张是某单位的科员,有一次出差,顺手拿了单位的一支钢笔,想着出差用,结果回来忘了还。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贪污。因为小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暂时使用且忘记归还,不符合贪污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这一要件。

(二)正常的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

有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会给交易对方一定的折扣、回扣。如果是按照商业惯例公开进行,并且如实入账的,就不是贪污。比如某国企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 10% 的折扣,并且该折扣在财务账目上明确记载,这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是贪污。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比如财务人员小李在做账时,因为计算错误,导致账面上少了 5000 元。后来经过核查,发现是计算失误,钱并没有被人拿走。这种情况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是贪污。贪污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而工作失误是过失造成的。

如果涉嫌贪污罪该如何辩护?辩护思路,这些点要抓住

当面临贪污罪指控时,辩护思路至关重要。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给大家讲讲常见的辩护思路。

(一)主体资格辩护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被告人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比如在某个案例中,被告人只是某国有公司的临时工,负责打扫卫生,根本没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公司的办公用品,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无罪。

(二)主观故意辩护

贪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比如是因为误解或者疏忽而使用了公共财物,就不构成贪污罪。比如前面提到的小张误拿钢笔的例子,如果能够证明他确实是忘记归还,而不是故意占为己有,就可以进行主观故意方面的辩护

(三)行为性质辩护

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公共财物,但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或者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就不能认定为贪污。比如某单位领导为了开展业务,用单位的钱招待客户,并且按照规定进行了报销,这种行为就是正常的业务支出,不是贪污。

(四)数额认定辩护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与贪污数额密切相关。如果公诉机关认定的贪污数额不准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核对账目、证据等方式,提出正确的数额认定。比如在一个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了 100 万元,但辩护律师经过仔细核查,发现其中有 50 万元是正常的业务费用,并非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最终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为 50 万元,被告人的量刑也相应减轻。

实际辩护成功案例,看看律师们都咋做的

案例一:主体资格不符,无罪释放

2020 年,某县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贪污罪,称其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土地补偿款 20 万元。王某的辩护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协助政府工作时,虽然参与了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但并没有管理、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责,只是负责宣传和协调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无罪,当庭释放。

案例二:主观故意存疑,从轻处罚

2021 年,某市检察院指控李某犯贪污罪,称其在担任某国有公司财务经理期间,通过伪造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 50 万元。李某的辩护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李某骗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员工福利,并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而且,李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主观故意存疑,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贪污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知道了什么是贪污罪,哪些行为不是贪污,以及在面临贪污罪指控时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在生活中,咱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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