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说的第三个案例也是我亲自经办的。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有一个人花了大概是五千块钱就可以从一些贪便宜人的手上拿到他的身份证,他就用身份证去注册了大概是三到五家小规模性质的企业,顺便还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套U盾。
他就通过这种方式一下子开了几百个小规模性质的空格公司,然后把票疯狂的开给下游。我算了一下,他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五十多个亿,开的股票也有两三个亿。这个案件我一看空格公司,金额又这么大,肯定无期徒刑了。
但是我阅了卷之后就发现了一点很特殊,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特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就是他把票开出去之后是没进项的,拿了镜像是不能抵的,所以他开多少就要交多少税,一毛钱税都少不了。
我这个当事人的赚钱就是这样子,他卖票给别人的时候收到四个点,然后三个点直接去税务局的柜员机那里交,他只赚一个点,普票也是一个点。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觉得这种行为还能定ck增值税责任发票罪?绝对不难。
而且这种行为还有一个点,跟他买票的人也不是为了抵扣,大多数都是为了什么?他要去拿工程款了,他要搞票去结算,反正他们跟他买票大部分情况之下都是为了做成本的。
这类案件又有专票又有普票,在侦查阶段都是按照ck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k发票罪两个罪名立案侦查的,并且是以两个罪名移送到检察院的。在检查院阶段只要跟检察官讲清楚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他的镜像是没法抵的,甚至是没镜像的,所以他只能实打实的交肖像税。
检察官一般都不会定ck增值税责任发票罪的,但是检察官就会说会不会是非法失售增值税责任发票罪?我相信这类案件发生在山东百分之一百是定非法失售增值税责任发票罪,但是这类案件如果在南方是有机会定c开发票罪的。
为什么不能定非法失售?当然我这个观点在山东不适用,但是在南方我跟检察官聊的时候至少他是听得见的。我就说非法失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票面金额还有发票的数量。他有说税款金额吗?他既然是按照票面金额、发票的数量立案作为量刑标准的,就只能是空白发票。
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你想想刑法好像是哪一条我忘了,第二百零八条他说购买了发票之后要卖出去的按脉丝系的行为定定缀。我问如果他买了发票之后还能卖出去,这个发票是不是一定只能是空白发票?一个一张发票如果他开过了还能卖私信吗?只能是空白发票才能买了要卖。
第三个理由,二零二四年的四号司法解释也明确说了非法失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十万块以上的就是数量巨大。这里的票面金额是什么?就是发票的面,百元版的发票、千元版的发票、万元版的发票,既然是按照票面金额定,更加说明只能是空白发票。如果一张一万块钱的空白发票填的时候填的是八千块,要再卖出去,正常肯定会说是按照里面填的金额去算了,可是不是,以票面金额算的,所以更加说明这是空白发票。
·第四点,大家有没有发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是五年,非法售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是无期。为什么买的判的那么清,卖的判的那么重?大家有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国家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很简单,因为买的是空白发票,单纯的买卖空白发票没有用,这个时候有危害性,是不是很小的?
如果要卖出去的,稍微回弹性是不是特别大了?因为卖出去别人就拿去用了,一卖出去不就变成非法出售了吗?或者买了直接开了,不就变成ck增值税真正发票了吗?所以从这两个罪名的刑差相差那么大,也可以推得出这是空白发票。
因此非法售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票面金额、发票的份数来量刑的。ck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ck的税款金额来量行的。从这两个区别,我认为可能就能推得出非法售售里面的发票是空白发票。
可以进一步衍生一下按照最高法侍卫法官在理解与试用当中的观点,他说在撕开的过程当中收取的开票费本质上就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做商品卖给售票房,撕开行为跟非法售售行为就是种进行关系的。
这种情况之下,大家觉得还有必要保留ck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还不如把ck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给废了,国家还保留ck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自然有它的道理,只有把非法出售里面的发票定为空白发票,ck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跟非法售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就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