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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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部分合同还会约定总价下浮条款,旨在通过让利方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那么,如果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已完工部分造价是否下浮?
最高院在《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工程固定总价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项目部分完工的,鉴定机构按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了计价基础,不应下浮。
最高院认为,
经由福建九鼎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官审造价对福建九鼎负责施工的云南工业品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五标段现场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官审造价经实地勘验,按照一审法院委托范围,就案涉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对造价总额进行了5%的下浮,鉴定意见为:51231029.41元。该鉴定金额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关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按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此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该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故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实践中,总价下浮条款的设立,往往基于承包方对整体工程预期利润、施工风险的综合考量。若下浮让利是基于工程整体规模、预期利润及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如果未完工情况下直接适用下浮条款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例如,小型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停工,已完工部分占比极小,此时若仍适用下浮条款,可能使承包方无法覆盖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下浮条款不适用于已完工部分。
周军律师提醒,固定约定固定总价下浮的工程未完工时,已完工部分造价是否下浮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具体案件事实判断。对于发包方与承包方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未完工情况下的结算方式,避免争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需充分举证,以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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