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S1002024022

个人姓名:徐XX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

住址:XXXXX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在2020年生态城旅游区域力高三期红线内配套工程(招标编号:12312020084045)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收受投标人财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2020年9月14日开标的2020年生态城旅游区域力高三期红线内配套工程(招标编号:12312020084045)项目资格预审项目,你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焦XX的请托,帮助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入围前15名,通过资格预审,具备投标资格。事后收取中间人焦XX10万元现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涉案项目的《投标单位投标签到登记表》和《评标专家签到表》《评分记录表》,证实在涉案项目中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资格预审,并且你作为该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了评审工作并为其打了高分。

证据二:涉案项目《汇总排名表》和《中标通知书》,证实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最终中标。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承认在涉案项目中接受了焦XX的委托,帮助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在事后收受10万元财物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张XX《刑事判决书》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款凭证》,证实你收受投标人财物的事实,并已将财物退缴给人民法院。

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已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档次。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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