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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社交媒体,浏览新闻评论区,关于婚姻的讨论似乎总是弥漫着一股挥之不去的焦虑甚至怨气。“天价彩礼”压垮爱情,“婚房加名”引发家庭战争,“扶弟魔”、“凤凰男”让人闻之色变,对“骗婚”、“财产转移”的恐惧更是让许多人视婚姻为畏途。

  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一边渴望亲密关系,一边又对构成这种关系的严肃的合作财产处理形式——婚姻——充满了不信任和算计。

  种种“吐槽”,不绝于耳,仿佛中国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仿佛我们生活在一个对个体权利保护不力、让婚姻充满陷阱的环境中。

  然而,作为一个推广自由主义,坚信个体自主和契约精神的经济学传播者,我今天要提出一个可能让许多人感到意外甚至刺耳的观点:

  在婚姻财产制度这个具体领域,尤其是在允许当事人通过契约自由约定财产归属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典》)赋予了个体相当大的自由空间。

  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婚姻制度之一。

  这种自由,在许多我们习惯性仰视、被认为是“自由灯塔”的西方国家,反而是受到诸多限制甚至不存在的。

  我们对彩礼、房产、骗婚的种种“吐槽”,很大程度上并非源于法律本身缺乏赋权,而是源于社会观念的滞后、个体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最重要的——我们未能充分认识和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那份宝贵的“契约自由”。

  我们,或许真的有点“生在福中不知福”。

  被忽视的自由

  要理解我们拥有的“福”,首先要明确它具体是什么。

  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清晰的规定。其核心在于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解读这一条文,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下几点赋予个体自由的关键之处。

  广泛的约定范围: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包括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就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自由约定。

  这意味着,从你婚前拥有的房产、存款,到婚后工资、投资收益,几乎所有财产的权属状态,都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确定。

  灵活的约定模式:法律提供了三种主要的约定模式——各自所有(彻底的分别财产制)、共同所有(彻底的共同财产制)、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混合财产制)。

  这种灵活性极大地满足了不同背景、不同需求的夫妻进行个性化安排的可能。你可以约定工资归共同,但投资收益归各自;也可以约定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共同,等等。自由度非常高。

  契约意愿优先原则:该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特有财产)。这清晰地体现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行使这项权利,或者行使不当时,婚姻法的其他默认规则才会介入。

  约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双方达成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必须尊重和执行这份协议。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那些常见的“吐槽”。

  先说天价彩礼。

  彩礼本身是社会习俗,但彩礼的性质、归属、返还条件,完全可以通过婚前协议进行明确。

  例如,可以约定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用于组建小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约定清晰,未来发生纠纷时,法律处理就有了明确依据,大大减少“说不清”的困境。

  抱怨彩礼返还难,很多时候是因为当初根本没有书面约定。

  婚房加名:是否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对方名字,这是一个基于情感或压力的选择。

  但加名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赠与、共同共有,还是仅仅是某种形式的保障?其份额如何?——这些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婚前或婚后)进行明确约定。

  例如,可以约定加名仅代表占有10%份额,或者约定该房产仍主要归婚前所有方,加名仅在满足特定条件(如婚姻持续N年)后生效。

  害怕“加名就分走一半”,恰恰是因为没有利用协议工具来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和权利义务。

  骗婚(主要是财产型):对于以攫取对方财产为目的的“骗婚”担忧,一份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也主要归各自所有的婚前协议,是极其有效的法律防火墙。

  如果一方的主要资产在婚前协议中被明确为个人财产,那么即使婚姻短暂破裂,对方也难以通过离婚分割染指这些核心资产。

  觉得法律“保护不了老实人”,很多时候是因为“老实人”自己放弃了法律提供的最有效的保护工具。

  当然,这种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

  但在财产安排的核心领域,中国法律给予的自由空间,是实实在在的。

  问题在于,这项权利在现实中常常被“雪藏”。

  谈钱伤感情的文化禁忌、对法律细节的不了解、对伴侣的不信任羞于启齿、甚至是对“真爱无需设防”的浪漫化想象,都阻碍了人们积极、理性地运用这项自由权利。

  于是,当风险爆发时,人们往往归咎于法律和社会,却忘了自己本可以握紧方向盘,设定航线。

  西方没有这种自由

  当我们习惯性地将西方社会与“自由”划等号时,如果深入了解其婚姻家庭法领域,尤其是在财产契约方面,会发现一幅截然不同的图景。

  许多西方国家,出于保护弱势方、维护“公平”、体现国家特定价值观等原因,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施加了诸多限制,司法系统也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干预甚至推翻当事人的协议。

  这种干预,从自由主义的角度看,恰恰是对个体自主决定权的侵蚀。以下,我将列举大量案例和法律规定,揭示西方婚姻中的“不自由”侧面:

  1. 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司法裁量权至上的“公平”原则

  英国法(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有区别)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以其高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和对“公平”原则的强调而闻名,这直接限制了婚前协议的绝对效力。

  历史上,英国法院长期不承认婚前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认为其违反公共政策(试图预先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直到2010年的Radmacher v Granatino案,最高法院才历史性地改变了立场,裁定“法院应该尊重双方达成的协议,除非在当时情况下这样做对一方不公平”。

  这看似是进步,但请注意关键词——“除非不公平”。

  什么是“公平”?英国法院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的考量因素,包括双方的需求、补偿、分享原则。

  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分配,法官仍然有权在离婚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协议结果“不公平”(例如,一方会陷入困境,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富),就可以不完全按照协议执行,甚至大幅度修改。

  需求优先就更无语了,尤其是当涉及到有子女的夫妻,或者一方因婚姻牺牲了事业发展机会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其“需求”(住房、生活费等)。

  婚前协议若无法满足这些基本需求,极有可能被搁置。

  这意味着,你无法通过一纸协议就完全“甩掉”对前配偶的经济责任,尤其是在长期婚姻中。

  换句话了说,离婚了,你得养前妻。

  荒唐的还有,非婚同居者也正在呼吁有财产权利。

  英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伴侣的财产保护相对较弱,没有像已婚夫妇那样的法定分割权利。

  但近年来也有呼声要求改革,赋予同居者更多权利,这同样体现了国家倾向于介入私人关系进行财富再分配的趋势。

  在英国,婚前协议从“不被承认”到“有条件承认”,有一点进步,但最终决定权依然牢牢掌握在法官手中。

  这种以“公平”为名的司法干预,虽然意在保护弱者,但也确实牺牲了契约的神圣性和可预测性,限制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主规划未来的自由。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对有效协议的尊重程度更高,司法干预的门槛也更高。

  2. 美国:州法各异,但程序严苛与“显失公平”审查普遍存在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婚姻法主要由各州制定,因此情况复杂多样。但总体趋势是,虽然大多数州承认婚前协议(通常依据《统一婚前协议法案》UPAA或类似法律),但对其有效性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普遍保留了基于“显失公平”等理由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美国的很多诉讼都围绕“签署时是否自愿”展开,例如,婚礼前夕才拿出协议要求签署,就可能被认定为胁迫。

  在签协议时,还要求双方必须诚实、全面地披露各自的财产、收入和负债。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这本身就是一个繁琐且可能引发争议的过程。

  同时婚前财产协议成本极高,双方往往需要各自聘请律师。在某些州(如加州),如果一方未聘请独立律师,对协议(特别是关于配偶赡养费的部分)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相关条款无效。这无疑增加了签订协议的成本和复杂性。

  和英国一样,存在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审查。

  这是推翻婚前协议最常见的 实质性理由。法院会审查,签署时是否显失公平?

  协议条款本身是否极度不平衡,对一方极其不利?这通常结合程序上的问题(如缺乏披露、无律师)一起考量。

  即使认定签署时公平,但由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患重病、长期失业),导致执行协议会造成极端困境,法院也可能拒绝执行,特别是在涉及配偶赡养费的条款上。

  许多州对通过婚前协议完全放弃或大幅限制配偶赡养费持谨慎态度。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放弃赡养费的一方在离婚时需要公共援助,法院可以不顾协议规定,判令支付赡养费。纽约州虽然原则上允许放弃,但如果放弃条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可能被推翻。

  这意味着,你无法完全通过协议来“买断”未来可能产生的赡养义务。

  美国存在两种主要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第一种,婚后所得原则上平分。婚前协议是避免这种强制平分的主要途径,但如上所述,协议受到严格审查。

  第二种,如纽约、佛罗里达,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分割,考虑因素众多(婚姻时长、双方贡献、经济状况等)。婚前协议在这里同样重要,但也同样面临被审查和修改的风险。

  3. 法国:法定财产制强势,契约选择受限

  法国夫妇可以在婚前通过公证程序签订“婚姻合同”,选择不同于法定的财产制度。可选的制度包括:分别财产制,类似中国的“各自所有”。普遍共同制:所有财产(包括婚前的)都归共同。参与分配制:婚姻期间像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清算双方在婚姻期间增加的财产,差额平分。

  看起来好象和中国差不多,但法国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婚姻合同”必须婚前签订。这个限制非常严重,因为家庭财产会出现变化,想法会改变。

  与中国允许婚后随时约定不同,法国的“婚姻合同”原则上必须在结婚登记前由公证人制作完成。婚后更改财产制度虽然可能,但程序复杂且有诸多限制。

  更为严重的是,法国规定契约以外,有不可动摇的“主要义务”,:无论选择哪种财产制度,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如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 )是不能通过合同免除的。

  家庭住房保护:法律对“家庭住房”有特殊保护,即使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处置(出售、抵押等)通常也需要另一方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纯粹的分别财产制。

  法国还有强制性补偿性给付。

  这是法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色。离婚时,如果一方因婚姻破裂导致生活水平显著下降,法院可以判令另一方支付一笔一次性或分期的“补偿性给付”,旨在弥补这种差距。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纠正离婚带来的经济失衡,其判定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原则上不能通过婚姻合同预先完全放弃。

  虽然合同中可以有所涉及,但如果法官认为放弃条款会导致一方陷入极端不公,仍可能干预。这构成了对契约自由的重大限制。

  4. 德国:司法审查严厉,保护“结构性弱势方”

  德国很多法律与法国近似,但德国法院在审查婚姻合同有效性方面,以其严厉和侧重保护“结构性弱势方”而著称。

  “善良风俗”审查:

  德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婚姻合同审查。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内容“严重失衡”,对一方(通常是经济上较弱势、或在特定情况如怀孕时签署合同的一方)极其不利,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就可能以违反善良风俗为由宣告整个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

  核心权利不可剥夺:德国法院认为,婚姻涉及一些核心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完全剥夺,例如:老年和疾病时期的赡养,完全排除这两种情况下的配偶赡养费请求权,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如果一方为了照顾年幼子女而无法工作,其因此产生的赡养请求权,通常不能被婚前协议完全排除。

  养老金也要分。

  德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原则上要平分。通过婚姻合同完全排除这项分割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婚姻短暂、双方都有充足养老保障)才可能被允许。

  如果双方有合同,法院不仅看合同内容,也非常关注签署时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一方明显处于劣势谈判地位(如怀孕、语言不通、经济依赖),或者合同是在巨大压力下(如婚礼临近)签署,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或进行调整。

  德国这种模式将“公平”置于“自由”之上,与中国更侧重尊重当事人合意的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在中国,只要不违法,不太可能仅仅因为“不公平”就轻易否定协议效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缔约效力瑕疵。

  总体来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婚姻财产契约自由方面,普遍呈现出一种“严重限制”的状态。

  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设定了诸多门槛和审查机制,声称其要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弱者保护等社会价值。

  这种平衡的结果是,个体通过契约完全自主决定婚姻财产命运的自由度受到了实质性限制。

  法国人不敢结婚,生了孩子都不结婚的现象很常见,离婚了还要长期养前妻,也不奇怪。

  中国婚姻要自由得多

  在中国,需要养前妻吗?契约会被法院轻易推翻吗?没有错,即使是贫穷的乌克兰俄罗斯姑娘,她们找对象不要彩礼,高兴就结婚了。

  但是她们也随时离开你。没有彩礼,一样有各种对价,那就是赡养费,离几次婚的法国男人能被赡养费整破产。

  很多西方人父母不收彩礼,但子女也极少为父母提供中国人一样多的经济资助。

  一切行为,总会有对价。

  对比之下,中国《民法典》所提供的婚姻财产契约自由显得格外突出和纯粹。

  它更接近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想——只要双方合意且不违法,国家就应尊重其约定。

  那么,为什么我们身边充斥着对彩礼、房产、骗婚的焦虑和抱怨,而不是对这份自由的庆幸和善用呢?

  主要在于文化观念的束缚,“谈钱伤感情”的观念根深蒂固。

  在象征爱情和信任的婚姻门槛前,主动提出签订财产协议,往往被视为缺乏诚意、斤斤计较的表现,甚至可能直接导致关系破裂。这种文化压力使得很多人即使意识到了风险,也“开不了口”。

  婚前协议,本质上就有离婚协议的意涵,就是约定万一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生活在一起了,财产要怎么处理。

  只要敢于谈钱,签合同,甚至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断地出新版本,那哪来上面那些担心?

  很多幼稚的中国男人,还对婚姻过度浪漫化的想象,倾向于回避其中涉及的现实利益和潜在风险。

  似乎只有“无条件”的爱才是真爱,任何预先的安排都是对这份“纯粹”的玷污。

  然而,成熟的关系恰恰需要建立在坦诚沟通和对未来风险有所准备的基础上。

  一份理性的财产协议,非但不是不爱,反而可以是对双方关系长远发展的一种负责任的保障,因为它能减少未来可能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冲突。

  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我们守着婚姻财产契约自由这座“金矿”,却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扮演着抱怨风险、担忧未来的“怨妇”或“愁男”角色。

  我们“吐槽”的对象,很多时候恰恰是可以通过行使我们已有的权利来加以管理和规避的。

  要叹息的是,中国没有劳动契约的自由签订权,因为有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定你必须这么签,劳工与企业之间,是没有契约自由的。

  中国婚姻法里依然保留了这份自由,很难得。

  “生在福中不知福”,就是一个事实。我们拥有在世界范围内都相对领先的、允许个体通过契约高度自主地安排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框架。

  但愿,不要象劳动合同法一样,把这一份契约自由给毁了。

  毁掉劳资契约自由权利,已开始在中国显现恶果,使得劳资开始对立,从合作者走向了相互防备、敲诈勒索的道路,终将会把中国带向西方一样的制造业外流的局面,这一恶果正在显现。

  如果进一步毁掉婚姻自由契约权,则让男女永远成为敌人,相互厮杀。但愿不要走到这一步。

  天天吐槽天价彩礼的人,没有人拿刀逼你交彩礼,一切还是自愿合作的方式和手段。强奸是暴力,但彩礼不是,不要将二者等同。

  成年人,应该能区分什么是合作的条件,什么是交易,而什么是抢劫。

  我们更要珍惜这一份婚姻法律中的自由契约权。

  自由就是福,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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