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 ——“彭宇案”,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其影响之深远,直至今日仍余波未平。



案件缘起:好心搀扶,却陷入纠纷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左右,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64 岁的退休女职工徐寿兰正在等 83 路公交车。此时,两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想乘坐人少的后一辆车,便快步跑去。

当她跑到第一辆公交车后门时,与刚从车上下来的 26 岁青年彭宇相撞后摔倒在地。彭宇是第一个从后门下车的人,他看到老人摔倒,没有丝毫犹豫,立即上前将徐寿兰扶起。随后,另一位路过的好心人陈二春也主动上前帮忙。

在等待徐寿兰家人赶来的过程中,彭宇和陈二春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徐寿兰的家人赶到后,彭宇又与他们一同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出于好心垫付了 200 元医药费。

然而,事情并未朝着人们期待的好人好事有好报的方向发展。经医院诊断,徐寿兰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高达数万元。面对这一情况,徐寿兰及其家人坚称是彭宇将老人撞倒,要求彭宇承担数万元的医疗费。

彭宇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帮助老人,不仅没得到感谢,反而被诬陷,自然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关键的询问笔录后来却丢失了,这也为后续案件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对簿公堂:真相迷雾重重

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寿兰一纸诉状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3.6 万元。自此,这起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一审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2007 年 4 月 26 日,第一次开庭,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辩,提出 “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的辩护。

6 月 13 日,第二次开庭,彭宇亲自答辩,称 “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并表示自己扶起老人是 “为了做点好事”。此时,原告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却发现笔录已丢失。

彭宇对派出所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向媒体反映情况,希望媒体关注此事,他认为自己做好事反被诬告。

7 月 4 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说明情况,随后该版主用短信将相关情况告知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也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丢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儿子在母亲住院期间接受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照片(即对照原始笔录拍摄的照片),以及根据照片内容誊写的材料。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了照片中显示的笔录内容,但彭宇认为照片是原告儿子拍摄的,真实性存疑,旁听庭审的媒体也对此表示质疑。

此外,彭宇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陈二春证言称,事发当天他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过去帮忙,但他并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当天下午,陈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对陈二春的证言表示认可,然而原告却否认陈二春当天在场。

9 月 4 日,第四次开庭并宣判。法院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但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 40%,共 45876.6 元”。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存在二人相撞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链如下:



其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且根据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其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其三,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陈述时机令人难以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四,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 200 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同时,法院认为徐寿兰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可以采信,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在没有原件供核对的情况下,结合其他证据,该照片及相关材料具有一定证明力。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在跑向第二辆车过程中与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相撞,双方都不具有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的处理结果于 2008 年 3 月两会新闻中心就 “司法公正” 答中外记者问时,由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向媒体透露。

公丕祥称,法院对本案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当事和解,案件和解撤诉结案,当事人对和解结果表示满意,但要求保密,不能透露和解的具体内容。

2012 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采访时称,“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进行过调查取证,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因此,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舆论风暴:“好心被讹” 引发社会反思

一审判决后,迅速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网友们对判决表示强烈质疑,他们普遍认为原告徐寿兰居心不良,矢口否认证人在场,而证人与其家人的通话记录则证明她说谎。

许多网友为彭宇鸣不平,认为他 “不应该做好事”,因为坏人会反咬一口。一位叫宁清平的律师在网上发言称:“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徐老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他认为本案一审法官 “对法律专业要求把握不准,如对自认、强制答辩、传闻证据的形成要件与处理规则没有专业理解和把握;没有把握民法的基本宗旨,因此作出此错误的判决” 。

众多媒体在报道此事件时,也大多倾向于认为彭宇案一审判决有不妥之处,甚至有的媒体直接指出法院的判决荒唐错误,如 “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等标题屡见报端。



许多媒体报道时均直接或间接表示彭宇没有撞到老太,而是老太在讹诈他,有些媒体还给彭宇贴上 “见义勇为” 的标签,将老太描述为 “老糊涂”“不分善恶” 等。

在媒体的渲染下,案件的事实逐渐演变成彭宇 “好心帮扶反被讹”,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忧和反思。

二审后,虽然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但仍有网友评论认为,彭宇案二审不应该以和解结案,这使得公众无从了解案件真相,不知悉法院对证据的取舍,不利于法院的形象。

同时,还给社会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例如老太太的儿子与派出所的关系,警察出庭给原告作证的原因,彭宇是否真的做好事还吃亏了等等。这些疑问在公众心中不断发酵,进一步加剧了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结语

彭宇案已经过去了多年,但其带来的影响却依然存在。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让我们认识到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信任和道德观念的重要性,也让我们意识到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误导公众。

同时,这起案件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积极践行善良和正义。

希望通过对彭宇案的反思,我们能够在未来的日子里,逐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信任,让道德的光芒重新照亮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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