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翟月娥学籍被冒用事件的处理结果,犹如一记重锤敲击着社会公平的基石。当两名公办教师仅因"批评教育"便了结冒用他人学籍的违法行为,当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被轻飘飘的党纪处分替代,这起事件暴露出的不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监管失守,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与践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在邓州案件中,涉事教师高某1995年冒用翟月娥学籍参加中考,彭某某1997年冒用"翟娥"学籍考试,这种公然伪造身份信息、窃取他人教育机会的行为,却仅被教体局以"未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为由,施以批评教育的处分。这种处理方式,无异于将刑法条文架空为一纸空文,让法律利剑沦为"稻草人"。

对比陕西三原县学籍顶替事件的处理结果,更能凸显邓州案的荒谬。三原县案件中,冒名顶替者李敏被开除公职,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降级等处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而邓州案中,两名直接实施冒用行为的教师仍稳居教师岗位,仅接受口头批评。这种同案不同罚的巨大反差,不仅暴露出执法标准的地域性随意,更折射出某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家丑不外扬"的护短心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学籍档案作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核心凭证,其神圣性不容玷污。翟月娥因学籍被冒用,被迫以他人身份完成学业,最终选择放弃用虚假身份谋生,这种尊严坚守却换来生活的举步维艰。反观冒名者,凭借窃取的学籍顺利进入教育系统,端起"铁饭碗"。当违法者安然无恙,受害者却要为维护自身权益奔走呼号,这种畸形的处理结果,实质上是对教育公平的二次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理,正在消解法律的威慑力。当潜在违规者看到,冒用学籍的成本不过是写份检查,当教育系统内部形成"大事化小"的潜规则,谁还能保证不会有下一个翟月娥出现?教育公平的防线一旦崩塌,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的价值根基。



重建教育公平,亟需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正本清源。对冒用学籍行为,既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更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链条。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核查机制,利用生物识别技术筑牢学籍管理的防火墙。唯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违规者付出代价,才能守护住教育公平的生命线,让每个学子都能在阳光下凭真才实学追逐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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