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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邹平市十一百货超市

违法事实: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自2024年10月份将经营地址由邹平市韩店镇西王路与明达路交叉路口搬至邹平市高新办新四村,2025年4月3日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经营场所由变“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西王路与明达路交叉口南160米8排2号”更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高新街道新四村168号”,经营者由“张某洁”变更为“张某峰”。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手续。 当事人2025年3月12日购进并销售的瓶装崂山啤酒:

1、崂山优品啤酒外包装箱未标示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T4927,优级,保质期180天,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荣誉产品,瓶盖上日期为激光打印20250119,12瓶/箱,数量914箱;

2、崂山清爽啤酒外包装箱未标示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T4927,优级,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批号)见箱体喷码,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荣誉产品,瓶盖上日期为激光打印20250116,12瓶/箱,数量912箱;

3、崂山金麦香啤酒外包装箱未标示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T4927,优级,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批号)见箱体喷码,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荣誉产品,瓶盖上日期为激光打印20241227,12瓶/箱,数量715箱。 经生产厂家青岛啤酒(寿光)有限公司、青岛啤酒(洛阳)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认上述2541箱啤酒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该批食品是当事人员工王某锋(微信名:王十二)通过微信与潍坊的A骏成商贸(微信名)联系购进的,每箱15.2元,共2546箱,先行支付500元定金,装货后支付38199元,总金额38699元,王某锋货运软件上挂的车(发布运货信息),自提。三个品类价格售价均为20元/箱。到货后开始售卖,执法人员到场时,已售卖5箱,售价20元每箱。 因无法对所售出的食品(含举报人购买的3箱)进行生产日期鉴定,执法人员以现场查获数量为准,货值金额为5082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崂山啤酒2541箱;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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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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