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老人撞人还获赔7万这件事越来越有意思了,法官所谓的“行人安全距离”是为了调解而非裁决,律师表示,这种事情不宜对外宣传。



事件发生的过程其实很短,一个60岁的大妈和一个男子一前一后的在人行道上过马路,大妈不知道有什么急事突然转身,正好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

后来经过医院的诊断,大妈的股骨竟然骨折了,经过司法鉴定之后,构成了十级伤残,于是大妈就索赔18.8万。

王大哥对于这样的赔偿金额不能接受,于是就到法院申请调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到法院去起诉,而是到法院想要让法官进行调解,起诉和调解的性质并不一样。

法官对于这起事件也是非常的认真,他们先是调看了事发地的监控,确认了大妈要为这起事件负主要责任,王大哥要负次要责任。

但他给出的理由,却让大家差点惊掉了下巴——王大哥为保持行走时的安全距离。



虽然王大哥接受了最终调解的7万元赔偿金额,可网友们却不干了。

人家王大哥就是在正常的走路,明明是这个大妈突然掉头撞上了人家,干嘛要让这位无辜的大哥赔钱?

再者说,所谓的保持安全距离不是用在机动车身上的吗?什么时候听说行人走在路上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如果行人走路也要保持所谓的安全距离,那在各大商业步行街以及各大景点人流密集的时候,所有人岂不都违反了行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



有律师也表示,所谓的保持安全距离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把这个安全距离用在行人身上,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很多媒体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也比较一致,他们认为,类似的案件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谁受伤,谁有理”!

刘大妈造成十级伤残,的确让人非常的同情,可要求普通人走路时保持安全距离从而承担赔偿义务,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外界对于这起案件的争议其实就在行人走路是否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上。





事件发酵之后,青岛中院当初报道这起案件的文章也不见了,官方账号也不让评论了,法院也不接受采访了,韩法官更是联系不上。





于是大家都聚集到青岛文旅局的官方账号下寻找一个说法,有网友更是调侃,等年纪大了以后就去青岛创业,还有想现在就带着爷爷奶奶去青岛赚钱的。



北京网友的意见倒是非常的中肯,如果青岛中院非要认为行人应该保持安全距离,那他们应该在马路上设置一条老年人专用通道,把老年人跟年轻人分开。



可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城市,青岛每年都要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是海内外的大量游客,这如果真的要保持安全距离,那得怎样操作?

可即使把老年人和年轻人分开难道就能解决问题吗?年轻人对于突然转身的大妈都躲闪不及,老年人碰上这种情况,岂不更要“认栽”?

这起案件其实并不是把老年人和年轻人分开的问题,也不是所谓的安全距离的问题,张义成律师道出了真相。



张律师表示,大家必须明确一个核心要义,那就是这起案件并不是判决的,而是通过调解结的案。

这里有一个法律常识,如果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诉,如果是调解后的结果,尤其是调解书都发下来之后,没有特殊理由,当事人一般不允许反悔。





广东的黄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也特意强调了本案是调解结案的,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调解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看法很重要,调解嘛,为的就是让双方达成一致。

既然王大哥对7万元的赔偿非常满意,这个调解就和韩庭长说的一样,那就是很圆满。

况且王大哥最一开始并不是因为不想赔偿才来调解的,而是因为不想赔那么多,如今既然双方对7万的金额都很满意,这也完全符合调解的初衷。



黄律师还表示,这起案件不应该用来做普法宣传,也就是不适合对外张扬。



他认为法院不适合将调解的结果进行公开,既然是调解嘛,目的就是为了让双方都满意,有些时候过于追求完美,可能并不利于最终达成一致。



我们能理解法官在这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无论是当面调解还是电话沟通,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最终的结果也是他们非常满意的。

就像黄律师所说的那样,这样的调解案例并不适合拿来对外普法,在这起案例当中,相比较于法律的适用,更多的或许是“人情世故”。

虽然韩庭长并未透露王大哥的初衷,但我们大概也能够明白,王大哥其实并非是不愿意赔偿,而是在赔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

既然王大哥愿意赔偿,这其实也就说明了,无论是从对错方面还是从道义方面,王大哥认为自己给点钱是应该的。



尤其看到刘大妈骨折程度比较严重,而且还构成了十级伤残,或许王大哥的内心也有所愧疚。

退一步来说,大家更看重的是法律依据,调解或许更看重的是内心的问心无愧。

或许大家更愿意看到的是,法律上王大哥是没错的,但他愿意对刘大妈进行赔偿,那这起案件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



浙江高院曾经改判的一起案件就获得了很多人的称赞。

某公司销售产品是另一家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果被人家起诉,最后经过浙江高院的审理,这家公司不用作出赔偿。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这家公司虽然销售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产品,但是他们事先并不知情,而且这些产品的来源也都是合法的,这家公司最终的做法让人赞赏有加。

虽然法院判决他们不用进行赔偿,但这家公司我们愿意支付,另一家公司已经支付的用于维权的相关费用。



所以在青岛大妈撞人事件中,如果不去强调王大哥有过错,也不去谈所谓的行人安全距离,王大哥也愿意赔偿,这件事情其实也就皆大欢喜了。

就像黄律师所说的那样,有些事情其实并不适合对外宣传,也不适合拿来普法,本来是一件调解的成功案例,如今却引来这么多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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