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青岛一个走路撞人的官司,简直把大家惊掉了下巴。



59岁的刘大妈一边打电话一边走路,突然一个“急刹车”原地转身,跟后面正常走着的王先生撞上了。

就这么一撞,大妈十级伤残,最后法院居然让王先生赔了7万。



这消息一出来,网友们直接炸锅:

“现在连走路都得自带雷达了?”

“以后出门不得扛个测距仪?”

事情发生在青岛李沧区的一个小区门口,监控录像拍得清清楚楚:刘大妈低着头打电话,走着走着突然180度大转弯,直接和后面的王先生来了个“亲密接触”。大妈当场就倒地上了,去医院一查,右股骨颈骨折,鉴定下来是十级伤残。这下大妈不干了,直接把王先生告上法院,张口就要18.8万,什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算上了。

王先生委屈得不行,在法庭上直喊冤:“她突然掉头,我哪反应得过来啊!我就是正常走路,凭什么要我负责?”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表示刘大妈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先生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定刘大妈承担主要责任(约70%),王先生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约30%),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先生赔偿刘大妈7万元。

那名庭长居然还信誓旦旦地说:案件圆满化解。



可这判决结果一出来,网上瞬间吵翻了天。有人吐槽:“难不成以后走路得跟人保持10米距离?”还有人调侃:“这判决简直是在教大家‘碰瓷新姿势’啊!”

更让人迷惑的是,青岛中院居然把这案子当成“优秀示范案例”宣传,还说这是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可网友们根本不买账:“法律压根没说走路得保持什么距离,这判决到底是按什么规矩来的?”

要说这案子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行人安全距离”到底该怎么算。

恕我才疏学浅,怎么搜怎么查,也没查到哪个法条写着人行道步行需要“保持安全距离”,有的只是针对机动车安全距离的说明。

不知道的还以为车子追尾了。

法官提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虽然能从《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里找到依据,但这个“合理”到底怎么界定?法律没个准话,全靠法官自由裁量,这能不让人觉得心里没底吗?

又或者拿机动车的规则来对比:大妈突然180度转身,这不就相当于开车没观察就变道?掉头往回走,算不算逆行?打电话分心,是不是该算“违章”?要是这么算,是不是还得测测大妈当时血液里有没有酒精?凭什么判王先生责任的时候拿机动车规则说事,轮到大妈就“双标”了?

这判决结果,怎么能让人信服?

再往深了想,要是走路碰撞都按机动车规则来判,以后社会不得乱套?去商场、挤地铁,人挨人的时候,谁还敢正常走路?节假日去景区,不得时刻提心吊胆,生怕跟人撞上就吃官司?难不成真得人人出门带个测距雷达,一靠近就报警?

法院考虑到刘年近60岁且伤残后果严重,对弱势群体适度倾斜。但公众担忧此类判决可能助长“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甚至催生新型碰瓷行为。

这种“谁受伤谁有理”的判法,不光寒了大家的心,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公平公正。











还记得2006年的“彭宇案”吗?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直接让整个社会陷入了“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大讨论。

当时形成的定调就是,这个事让社会道德倒退了二十年。

人心倒了,就再也扶不起来了。

王浩法官让人心和人心产生距离,这个法官直接让人和人现实产生距离。

以前是青岛大虾,现在是青岛大妈。

这次青岛的判决,会不会让大家以后看到老人都绕道走,陷入“该不该靠近老人”的纠结?

这种结果,肯定不是大家想看到的。

至少从现在法院给出的“普法”信息来看,就是你正常走在路上,前面的老人在无任何突发情况的前提下突然转身往回走撞了你,你就要赔7万。

越想越害怕。

要知道那群坏人已经老了,太可怕了,遍地都是黄金。

其实这案子背后,藏着一个更深的问题: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到底该怎么平衡?

大妈觉得自己转身是个人自由,可这自由却可能害了别人;王先生觉得自己正常走路没毛病,却因为没预判风险要赔钱。

在公共空间里,每个人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承受者。

法律得赶紧补上行人安全距离的空白,法官判案也得兼顾情理和法理,别再让类似的荒唐判决寒了老百姓的心。

反正我要劝告大家,以后走路回家要小心,特别是注意前方的人,不然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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