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大妈撞人后行人反赔7万元的事件都有所耳闻,因这起事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一度在网上兴起了关于“行人安全距离”的讨论风暴。

此前扶不扶的焦虑还未消散,如今躲不躲的新困境又至,法院的一句案件圆满化解,当成普法案宣传引来一大片质疑,如今连央视都对此发声了。



在青岛某条人行道上,60岁的刘大妈在接听电话时转身与迎面走来的王先生发生碰撞。刘大妈因此受伤,并主张18.8万元的赔偿。经过一番法律拉扯,法院最终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大妈7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令人大跌眼镜,迅速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响。



再看以往案例,同样的事情,同样的索赔方式,法院给出的是“行走的安全义务应该由逆行者负责”然而,这起青岛案件却打破了这一常规,所以更加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判决合理性的质疑。



对此,官媒发文,直指问题关键。

对比两起“转身伤害案”的不同处理,在没有充分披露案情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两案就是“同案不同判”。回过头看,公众对青岛这起案件反应这么大,一定程度上是代入了被撞男子的角色:自己好端端地走着路,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撞在自己身上,自己还要赔7万块钱。用公众朴素的表达,这就是“无妄之灾”了:每一个公民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将安全注意责任不合理地转嫁他人。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时,就特别强调:人民法院更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总而言之,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事件发酵后,青岛中院连夜关闭了评论区,与中央媒体形成了“舆论攻防”的局面。中央媒体指出,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而地方法院则辩称“合理注意义务”,但却拿不出具体的安全距离标准,事后又紧急删文,真是难以理解。



对此,网友更是讨论激烈,照这个法官判案,地铁里面一分钟就要发生无数碰撞案件,本来就人挤人,一回头就可以告后面的人撞了自己!我们执法队伍要进行重新洗牌,重新学习考试,法官和检察官都要从基层做起,熟悉法律法规和民间常识。”



总之,当司法判决开始要求公民预判他人行为风险,当“安全距离”成为新时代的“莫须有”罪名,我们需要的不是删帖的遮羞布,而是刀刃向内的制度改革。毕竟,真正的法治精神,从不在判决书的文字游戏里,而在每个普通人行走时不必提心吊胆的自由中。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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