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发帖爆料称,山东济南一商场在举办鸟类展览时,涉嫌展出 “三有”保护鸟类(“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怀疑是盗猎。5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济南市林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展览方确有展出一些“三有”保护鸟类,但并非盗猎,而是购买所得,并且已经放生。“据我们掌握的信息,现在该商场所展出的鸟类,已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了。”
据多名网友的发帖内容显示,济南名泉广场举办的“百鸟展”上,出现了灰蓝山雀、白头鹎等多种活体“三有”保护鸟类。5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济南当地一名鸟类爱好者赵女士。她告诉记者,自己在5月8日前往名泉广场该鸟展实地探访后发现,之前展出的多种活体“三有”保护鸟类已经没有了。现场工作人员告诉她,该鸟展为商场外包人员举办,之前展出的“三有”保护鸟类已作放生处理。
5月8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涉事的山东济南名泉广场。工作人员表示,鸟展是经过相关部门允许,并且拥有相关展览资质。但具体商场哪个部门在负责,她并不清楚。
随后记者又致电山东省济南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此前已经介入处理。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警方反馈,展览方此前展出的部分“三有”保护鸟类系购买所得,并非盗猎,且在5月6日已放生。“具体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该工作人员说。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郑晓静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各地对“三有”动物的司法处理存在较大差异,但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多次发文,如《刑法》第3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将“三有”动物非法猎捕、运输、收购、出售等行为,纳入“非法狩猎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延伸解释框架。即便嫌疑人称不知其为保护动物,只要运输方式、数量、伪装情节等存在异常,司法机关可据此认定其“明知”。“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若涉及网络销售、邮寄运输等链条行为,部分中间环节人员也会被追责,快递企业如未履行验视责任亦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简单来说,从猎捕到寄运再到销售,几乎全链条都可能涉罪。”郑晓静说。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绍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