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不少人都在讨论一个以往似乎不太考虑过的问题——我们行走在马路上,与前后者之间保持什么样的距离,才是真正的“安全距离”?

因为正是这个所谓的“安全距离”,触发了青岛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

62岁的刘大妈,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一个急转身和身后路人王某相撞!刘大妈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认为:后方行人王某,未尽到“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负次要责任,赔偿刘大妈7万元!



以往只听说过《道路安全法》中有车辆行驶中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吧?笔者也孤陋寡闻了……

而这起事故法官认定责任的依据,正是参考了《道路安全法》中行车安全距离这一条。

事故发生之后,警方调取了路面监控,很明显看到刘大妈是毫无预兆地突然转身,几乎是主动和后面的王先生相撞的。

王先生冤不冤啊?这难道不是“祸从天降”?

他并不存在主动撞人的想法和意图,完全是被动性的被刘大妈转身撞到啊……这样也要赔钱?



这位青岛的韩法官,出面解释了案件的情况,却引发了网友不小的争议。

韩法官并未回避刘大妈有主要责任这件事:

刘大妈打电话突然转身,对周围情况观察不足,未考虑后方行人的安全,需要负事故70%主要责任。

但是,在网友们看来“有点冤”的王先生,并非毫无责任!

韩法官表示,王先生在行走过程中和前方人距离附近,未保持“行走安全距离”,负30%次要责任。

所以,这是一个责任三七开的划分。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没有针对行人安全距离的法规,韩法官创造性的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安全车距的规定。

这也就成了不少网友质疑的地方了。

什么叫行走的安全距离?1米远?2米远?还是几米远?这样含糊不清的说法,如何服众?



有些网友情绪激动了,觉得王先生着实冤。

现在走在大街上都要计算安全距离了?五一假期热门景点可是人挤人,哪有什么“安全距离”,这要是出了事找谁?

如果我正打电话,忽然转身撞树上了,造成身体损伤!是不是可以找树的主人赔偿?

如果我正打电话,忽然转身撞电线杆上了,造成身体损伤!是不是可以找电力局赔偿?

这一次,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刘大妈62岁了,虽然她负主要责任,但是是一个年龄大的老人。

法官是不是考虑到了“弱势老人”的因素进去?

倘若两人角色互换,还会是现在这个结果吗?老人需要赔钱吗?

最后笔者说一句:王先生赔偿7万是“调解”的结果,不是“判决”结果!

这两个词还是有区别的。

调解其实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多的主动权,可是本案中王先生接受了调解,愿意赔偿7万元。

如果王先生觉得调解不合理,完全是可以等待判决结果的,这是他自主选择的结果!

所以,大家也不必这个情绪激动的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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