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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汉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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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源县公安局宜东派出所民警在五一节前安全检查时,查获一名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人,并在其家中查获一把弹弓枪和一支弩。经查,李某某闲来无事的时候曾拿非法管制器具上山“操作”,经询问,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其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宜东派出所已依法对该违法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收缴其携带的管制器具,并对李某某进行普法教育,李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今后将认真学法、自觉守法。
1、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国家明令禁止个人买卖或持有弓弩。
2、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并不需要当事人存在非法目的,只要存在非法携带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俗话说“刀剑无眼”,携带管制刀具者一旦与他人发生纠纷就可能拔刀相向,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3、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有人销售、生产、使用枪支弹药、弓弩等管制器具,请及时向警方举报,举报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汉源公安再次提醒大家
不要携带管制器具
以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遵守法律法规 共建平安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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