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兆利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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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会涉及“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不同的“单位”,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却有天壤之别,混淆或者误用都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回顾

徐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至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车工工作,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4年4月,徐某在机修车间调整模具时被侧翻的模板锻件砸伤脚踝。住院治疗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同年10月,徐某提出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对此劳务派遣公司不予认可。徐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务派遣公司称,其与徐某之间系劳务外包关系,而申请人是在用工单位(机械设备公司)工作中受伤,因此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基金以外的赔偿部分与其无关。仲裁庭审理认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而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就所主张的劳务外包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并与徐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故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56万元。

法律解析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本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义务”,包括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因此,虽然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工伤保险费等社保责任并不因此转移给用工单位。具体到本案,劳务派遣公司、机械设备公司及徐某三者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机械设备公司是用工单位。

其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徐某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责任。

以案说法

现实中,特别是在发生工伤事故、薪资拖欠、社保缴纳等劳动争议纠纷时,因认识上的诸多误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为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正当权益,法律法规明确区分了这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法律定义不同。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在最常见的雇佣关系中,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比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用工单位则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领域。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这个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就是用工单位。

法律关系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直接的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关键条款。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法律后果。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则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获得劳动者的用工权。派遣协议中一般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内容。

权利义务不同。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招聘员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对劳动者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等管理。同时,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等。作为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范围内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要求其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

法律责任不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应当直接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用人单位是法定义务主体,未依法缴纳需承担补缴、罚款等责任。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因自身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致劳动者受伤的,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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