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二、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 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退休。

参保人员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知识链接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四川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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