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一些人在“狂吹”逻辑学。
他们常用的一个“话术”,是“学了逻辑学,就可以明辨是非”。
逻辑学,是一门源远流长、不断发展的基础学科,而且确实有着重要作用——现在,中国的上上下下,很难说有否认这样认知的。
那么,干嘛有些人还要不遗余力地狂吹逻辑学?
这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学了逻辑学,就可以明辨是非”,不学,自然不能“明辨”甚至“混淆”,说到底,无非是说中国自古不讲逻辑,现在中国不教逻辑,进而贬低和否定唯物辩证法。
说句不好听的,这些人,自己根本不懂逻辑学;所谓“学了逻辑学,就可以明辨是非”,就是个似是而非的噱头。
何为“是非”——《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得简单明了——“是”就是“对;正确(跟‘非’相对)”——显然,“非”则是“不对”“错误”。
逻辑学,通常指的是“形式逻辑”,上面说到的那些狂吹逻辑学的人,几乎都说得是“形式逻辑”。
只要学了“形式逻辑”,就可以明辨是非吗?
真的未必!
都说,“形式逻辑”是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创建的。亚氏,还有一部著名的著作叫《物理学》,其中在第4章第八节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重的物体先落地。
读过这部《物理学》的都应知道,亚里士多德对于上述论断,做了严密的逻辑论证。
或正因如此,他这个论断,被后人坚信了近两千年,直到伽利略做了比萨斜塔自由落体实验,证伪了亚氏的观点。
如是,究竟是创建形式逻辑的亚氏不讲逻辑?还是他很讲逻辑却并未能“明辨是非”呢?
所以,关于“是非”,必定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人们的认识层面的“是”与“非”;再一个,是客观现实的“是”与“非”。
伽利略的比萨斜塔实验,证实了一个真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认知层面的“是”与“非”,只有与客观现实的“是”与“非”相吻合,才是真正的“是”与“非”。
这就必须说到,“形式逻辑”,包括古典的和现代的,研究的是人们思维和表达的最一般规律,也即思维和表达的“形式”及“过程”之“对”与“错”或“是”与“非”,而并不能验证思维和表达所涉及的内容真实性,即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正是这样,“形式逻辑”,不论古典的和现代的,都称之为“形式逻辑”。
就此,还可以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为例。
如前述及,“形式逻辑”都说是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创建的。然而在欧洲,大约自罗马帝国创始前后,亚氏的形式逻辑就断代失传了。
保留其学说的,是阿拉伯人。
约至12世纪,欧洲人才通过翻译阿拉伯人的著述,又重新认识了亚里士多德及其形式逻辑。
生于1225或1226,逝于1274的圣托马斯·阿奎那,被认为是西方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同时也是对在欧洲恢复和继承亚氏形式逻辑最重要的人。直到现在,他在欧美的影响都可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并列,甚至名声之大还超过后两位。
西方逻辑史中,阿奎那被浓墨重彩地描写叙述。说他“非常精通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他自己还注释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和《后分析篇》的后两章。他研究和考察逻辑问题的著作有《论属的本性》、《论偶性》、《论模态判断》、《论迷误》等。他研究了推理,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他也将推理分为证明的推理、辩证的推理、论辩的推理和诡辩的推理。”
请注意,阿奎那的上述逻辑学成就,几乎完全用于他的经院哲学——即论证上帝的真实存在和基督教教义即为“真理”。
阿奎那最重要的两部著作,是《异教徒驳议辑要》和《神学大全》——前书,通过和一个尚未皈依基督的假想者的辩论,来逻辑论证基督教为“真理”;后书,则是以前述“真理”作前提,全面阐述神学。
阿奎那在前书中说,我的目的,是要阐明天主教所宣扬的真理——第一步是证明上帝的存在。有人说,人们只能由信仰得知上帝,这种持论是错误的。上帝的存在有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那样,是由“非受动的始动者”这一(逻辑)论证证明的,这个“非受动的始动者”就是上帝。
所谓“非受动的始动者”,是中世纪欧洲经院哲学中最重要的“设定”,被称为世界的“第一原因”。
阿奎那在书中继续说,证明了上帝的存在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提到许多关于上帝的“事实”,但这些“事实”,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否定的——我们只能通过上帝不是什么而认识上帝的本性——上帝是“不受动”的,因而是永恒的;上帝是不变的,因他不包含“被动的潜在性”;上帝不是一个躯体,躯体总包含若干部分,上帝没有组成部分。 在长篇逻辑论证之后,阿奎那总结说,上帝是善,并且是他自身的善,是万善之善;上帝是智慧的,而其智慧的行动是其本质。
等等等等,恕不赘引。
对于宗教信仰,可以不去臧否。然而阿奎那的上述逻辑论证,得出的是否属于“真理性”认知,是否可算“明辨是非”,至少从非基督天主教的宗教信仰者来看,大都不会认可的吧,遑论其他?
概括地说,如开篇所讲,形式逻辑确有重要作用;然而,并非学了形式逻辑便可直达真理。
不妨去查阅一下国内外现代形式逻辑的著述,几乎所有都会有大致类似的重要表述——即,遵守形式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和寻求真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遵守形式逻辑规律,是不可直达真理的;可是,即便严格遵守形式逻辑规律,也未必能够“明辨是非”。
如,上面阿奎那的例证。
另如,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在百余年后经过科学观测验证之前,也只是科学假说,不能算科学真理。
若连“充分”“必要”“充要”等条件还分不清,跑到网上来讲什么“学了逻辑学,就可以明辨是非”,那真是令人嗤之以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