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随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随县政办发〔2021〕13号),唐县镇决定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唐县镇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自备水源接入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类别

征收类别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包括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生活用户,其余均为非居民用户。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用户(含暂住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0.85元/吨;

2.非居民用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1.20元/吨。

四、用水量核定

1.使用乡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每人每天0.08吨计算。

五、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自备水源接入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唐县镇人民政府委托随州市水务集团随县供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六、执行时间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七、征收目的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水处理处置资金。

八、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附件:随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pdf

唐县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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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唐县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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