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百千万工程”建设、生态文明保护、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充分展示新时代江门法院聚焦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作为。
01
白某诉陈某、广东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4日下午14时许,陈某等人在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到某滑翔伞基地体验滑翔伞。17时许,陈某在飞行滑翔伞过程中被挂在高压线上。17时36分许,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来到事发现场,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遂报告上级部门协调紧急停电。18时53分,B公司为配合救援陈某,对案涉线路采取紧急停电措施。19时3分,白某收到B公司的停电短信通知,不久后遂发现其养殖的鱼塘内大量鱼苗缺氧死亡。经委托鉴定,鱼苗损失价值为105671.8元。协商无果后白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B公司、A公司赔偿损失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台山市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因陈某飞行滑翔伞被挂在高压电线上引发险情,为配合救援工作而采取紧急停电措施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公司从接到险情通知到采取紧急停电措施中间间隔一个多小时,在断电10分钟后才通知用户,造成涉案鱼塘损失的扩大,属于避险措施处理不当,应承担部分责任。白某作为专业养殖户,理应知道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其他增氧措施以应对停电风险的必要性,但其疏于防范导致鱼苗死亡,对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另A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没有为陈某报备飞行且指挥降落失误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陈某赔偿义务范围内部分补充责任。判决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A公司在陈某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20%的补充责任,B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白某自担10%责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体权益,同时还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深入剖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鼓励紧急避险者面对突如其来的生命危险,果断采取生命至上的避险措施,权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对紧急避险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获央视、《人民法院报》等央媒广泛报道。
02
张某、周某诉江门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和周某因婚后自然受孕困难,前往江门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治疗。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计划医疗过程中,成功获得了7枚冷冻胚胎,张某和周某使用2枚冷冻胚胎后,将剩余5枚冷冻胚胎交由该医院进行冷冻保存,并支付了相应的冷冻保管费。后因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张某和周某想要取回冷冻胚胎,前往技术更加成熟的医院生育子女,涉案医院拒绝返还。故二人起诉请求确认冷冻保管的5枚胚胎所有权归其所有,且有权在冷冻保管期间内随时取走。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和周某在江门市某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且含有二人的遗传基因,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故二人对该冷冻胚胎依法享有所有权。因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应严格保障其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严格监管相关医学活动。二人请求返还冷冻胚胎的目的在于行胚胎移植手术,因胚胎的冷冻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条件和要求非常高,在不符合要求时冷冻胚胎将失去活性,无法重生,经释明并给予二人4个月宽限期寻找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具备胚胎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二人书面函复称不需要该宽限期,且未能提供相关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故判决确认二人对5枚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驳回二人其他诉讼请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首例涉及冷冻胚胎返还纠纷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目前法律尚未对涉及个人遗传资源材料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裁判明晰了冷冻胚胎作为含有夫妻双方遗传信息的生命体,不同于一般物,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父母系冷冻胚胎的权属人。同时,打破了直接由医院向夫妻返还冷冻胚胎的传统审判思维,明确给予当事人“宽限期”以寻找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返还。这不仅能够保障冷冻胚胎的活性,更是从源头避免冷冻胚胎买卖、非法代孕等问题。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入选全省法院十大民事案例,被《人民法院报》广泛报道,对全国此类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03
55户柑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对箱涵处河道进行临时改河,期间将河道堤坝勾破,导致水闸提闸放水时河水倒灌涌入会城茶坑村13、14组村民小组自留地,43余亩新会柑园受淹,涉及农户55户。时值新会柑树恢复树势时期,部分柑农表示刚按种植规律完成打药、施肥工作,但柑树被淹后却出现枯叶、落叶现象,需重新打药、施肥进行抢救,且水淹极可能造成柑树永久性烂根。55户柑农与施工方对于该事件造成的柑树受损程度分歧较大,直接影响抢救柑树等止损工作开展。
处理结果
为妥善解决该系列纠纷,新会区会城茶坑村村委会联系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会城法庭。会城法庭以归纳类案裁判标准和示范调解的方式进行普法说理,在厘清相关法律责任后,邀请涉陈皮纠纷特邀咨询员一同到事件现场勘验。特邀咨询员凭借其丰富的柑树种植经验提供了土地修复意见和方案,推算大概损失金额,并协助法院对茶坑村村委会开展指导调解。最后,施工方与55户柑农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该财产损害赔偿系列纠纷就地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及“做实指导调解,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立足辖区特色陈皮产业发展,打造专业化“陈皮法庭”,为陈皮产业链发展壮大营造稳定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辖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能,结合陈皮产业行业特性,联动涉陈皮纠纷特邀咨询员,于纠纷萌芽状态开展指导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本案例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04
某经济联合社诉孔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经联社与孔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孔某承租某经联社位于某农贸市场的商铺,用于经营当地特色农产品凉瓜及农副产品。商铺交付使用后,孔某因疫情面临商铺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自2023年1月开始拖欠租金。经联社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孔某支付租金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调解结果
本案同时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及特色农产品两方利益,为妥善处理该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走访了解案涉商铺经营状况及欠租原因后,围绕商户实际困难、商业信誉、为经联社农产品发展所作贡献等开展双方劝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某经联社与孔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孔某确认尚欠经联社的租金及利息数额,承诺分5个月还清。双方圆满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某经联社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的首案,其他系列案以此为示范,加强调解力度,基本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达90%,挽回集体经济损失50多万元,同时维持了商户的经营现状。蓬江法院还向该经联社发出司法建议,指出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村集体对此积极采取改进措施。本案的处理有效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社会治理,既帮扶集体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又保护本地特色农产品、助力农业发展,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贡献司法智慧。本案入选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05
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诉陈某、阳江市某陈皮有限公司、梁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曾是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简称“新宝堂”)的代理商。2022年6月,案外人接受他人订单,向陈某购买新宝堂400箱10年期和200箱15年期陈皮。陈某接单后,将100箱新宝堂10年期陈皮,连同从他处购买的200箱陈皮进行交付。收货人发现部分系假冒涉案商标的陈皮。新宝堂获知信息后报警。经鉴定,这300箱陈皮属假冒涉案商标的侵权商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新宝堂另行提起本诉。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向新宝堂公司赔偿79603.2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驳回新宝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新宝堂公司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也是江门地区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对于确立本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具有较大示范作用。法院在刑事判决后针对民事赔偿部分,考虑到侵权人侵害产品的知名度、数量、获利情况等,对违法者采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起到较大警示作用,有效遏制陈皮产业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对保护地标商品和特色产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06
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他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冯某伟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共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并多次以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
裁判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70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全链条依法惩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犯罪行为,并向教育和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本案入选全国法院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
07
黄某朝涉非法采矿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同案人郑某杰、罗某峰(已判刑)等人于2021年6月至8月、同年11月期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新会区银洲湖水域盗采河砂。被告人黄某朝经与罗某峰联系,介绍同案人陈某荣(已判刑)等人安排运砂船运输郑某杰等人非法盗采的河砂,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参与运输盗采河砂6750立方米,价值1350000元;于同年11月期间参与运输盗采河砂18897吨、1722立方米,价值3456948.60元。经评估,黄某朝参与运输盗采河砂行为对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460469.42元,评估费200000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朝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朝作为从犯应减轻处罚,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黄某朝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就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义务,黄某朝应在3460469.4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黄某朝应与其他同案人共同支付评估费200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亦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自2024年1月起,全市法院以施行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制度为契机,以“专门机构、专业团队、专精审判”的模式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程度,以优质审判服务保障“绿美江门”建设。本案中,法院一体考虑环境侵权赔偿、生态修复责任承担问题,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体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审判职能归口的优势作用,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08
吴某桥诉恩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恩平市民吴某桥与吴某玲于199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因女方婚姻登记身份资料存在错误,吴某桥向恩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恩平市民政局认为,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亦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宣告婚姻无效的职权,且因为当年缺少技术设备的支撑,无法对身份证真假进行辨别,只能进行形式审查,鉴于当时的程序、手续均是符合规定,故无法撤销其婚姻登记。吴某桥遂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婚姻登记。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主动协同联动当地检察院共同参与调处。经两院共同调查核实情况,在认为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情况下,共同向恩平市民政局发出书面建议,为恩平市民政局撤销涉案登记提供了依据。最终,民政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主动撤销涉案婚姻登记。吴某桥以问题已得到实际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是为了合法保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错误登记的婚姻不仅扰乱了婚姻登记管理的正常秩序,也给婚姻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困扰。涉案婚姻登记资料错误,却又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对此,江海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积极作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通过发送书面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为民司法、办好每一件民生案件的司法理念。
09
梁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梁某(1岁多)掉入邻居建房所设石灰池造成四肢皮肤高度烧伤、十个手指截肢,丧失自理能力。梁某前期治疗和后续康复花费巨大。经开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金仍有78万元无法执行到位,梁某家庭生活陷入困难。
裁判结果
根据开平法院的报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迅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联动救助。三级法院结合本案未执行到位赔偿金数额、梁某后续治疗需求等实际困难,决定共同给予梁某合计12万元司法救助金,并为其开通司法救助资金申报绿色通道,全部救助资金已发放到位。江门中院还借助与市民政局建立的信息衔接机制,将梁某情况转介至民政部门,协助该家庭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同时,充分结合本案救助残疾儿童的特殊性,江门中院首次探索将案件信息通报至妇联、残联等组织,争取了江门、开平两级妇联帮扶资金4000元,开平市残联发放困难残疾人临时补贴2000元,并成功为梁某申请了终身享受重残补助每月280元以及后续假肢安装补助。此外,引入慈善组织的爱心援助,由江门中院动议、市民政局和妇联的联合倡议,江门、开平两级慈善会共向梁某发放爱心基金5000元,开平市女企业家协会定向资助了1.3万元,为梁某在医疗、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针对梁某母亲在回访中反馈其在帮助梁某融入正常社交等方面存在焦虑的问题,江门中院迅速联合市妇联、市心理协会为梁某母亲安排心理调适辅导,继续为梁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意外无情,司法有爱。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救助应救尽救的工作原则,通过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机制,最大程度提高全省司法救助资金的运行效能。本案创新探索“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维救助机制,以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起点,外延联动民政、妇联、残联、慈善会等多方力量,不仅解决残疾儿童治疗费用资金缺口困难,还联合多部门解决其学习、生活、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并配套落实长期关怀措施,是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双向衔接的一次有益探索,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救助职能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更是体现人民法院为民司法情怀的典型范例。本案作为关爱残疾人的典型事例被《人民法院报》登载报道,入选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省十大行政案例(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
10
被执行人王某申请罚金减免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某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并处罚金20万元一案,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万元。后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及病历证明,称因其于2021年确诊脑癌,其父又于2023年确诊肺癌,其目前无劳动能力,法院扣划的20万元是其父亲去年卖房准备用于治病的,治疗疾病已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又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无力支付罚金,请求法院依法减免其罚金。
执行结果
江门中院随即对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家人的疾病诊疗及经济收入情况开展调查,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及其父亲的疾病诊疗情况开展了法医临床技术性证据审查。后法院就罚金减免事宜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被执行人王某及市检察院派员到庭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法庭再次对王某申请减免罚金的事由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市检察院结合法医临床技术性证据审查结果及财产调查情况发表了检察建议。江门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的患病诊疗情况属实,其财产情况符合履行罚金确有困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某的罚金予以减少15万元,减少部分依法予以退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地区首例罚金减免的案例,江门中院全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刑事罚金减免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与检察部门分工调查、协同审查、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减免罚金的合法合理性,丰富了执行检察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在罚金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其刑事犯罪情节,对被执行人的罚金予以部分减免,帮助案件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也确保对被执行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施惩戒,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被《人民法院报》宣传报道。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