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得了重病休养归来,公司却让我在家待岗,工资还缩水一大半?”这是劳动者张某的真实遭遇。大病初愈的他本想重返岗位,却遭遇公司“待岗降薪”。法律如何保障“带病打工人”的权益?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老张在某餐饮公司当水电工,一干就是18年,月固定工资标准为5500元,医疗期前12个月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为6825元。2022年,一纸癌症诊断书打破了平静生活,经过手术和漫长治疗,老张咬着牙坚持到2023年8月医疗期满,第一时间就想回单位上班。可现实却泼了盆冷水:返岗的第二个月,公司发来《待岗通知书》,理由是“身体状况差,无法正常工作”,要求老张回家休养,只发病假工资。
从月薪6800多元,到每月只发1800多元,老张彻底坐不住了,便拿着工资条去申请劳动仲裁,只拿回了1400多元差额。于是老张把公司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强制待岗=变相剥夺劳动权。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权要求提供劳动条件。公司以“需劳动能力鉴定”为由拒岗,但张某不符合法定鉴定条件,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不能工作。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老张支付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1654.5元,并继续按照5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044.5元,合计31699元。
承办法官李庆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生存、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员工医疗期满返岗,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拒绝员工提供劳动的请求,简单粗暴地进行“待岗降薪”;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具备劳动能力,且客观上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约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审慎行使用工管理权,不仅是对法律红线的敬畏,更是企业人文关怀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