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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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如果债权人是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最高院公报案例《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中明确: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认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何荣兰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

且本案中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效力提出异议,债务人及担保人只是对债务款项利息的数额有异议,一审法院已作审查处理。海科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债权转让内容及效力问题的异议,即海科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事实是认可的。海科公司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

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科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法律仅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如果债权人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且该方式未加重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或损害其利益,债务人仅以登报通知方式不当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只要债权人履行了有效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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