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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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确立了申请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其中第一项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再审中,“新证据”有哪些作用呢?
一、新证据能对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补救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即,如果发现新证据,申请再审期限自新证据发现之日起六个月,而非终审判决生效六个月。这样就可以延长再审期限了。
二、新证据可增加再审询问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确立询问程序的目的是法院贯彻辩论原则,保障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规范审查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询问与否,取决于法院“审查案件的需要”,即办案人员的办案尺度。
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且新证据的证明力度较大(达到“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此时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所以,新证据会增加询问的可能性。
三、新证据能增加再审启动概率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达到以上要求的新证据启动再审的可能性会变大。
那么,如果逾期提供的证据还能被采信吗?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再审申请人若能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另外,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周军律师提醒,新证据在再审中有很关键的作用,即使逾期提供的新证据,只要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被法院采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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