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郯城法院

鲁法案例【2025】230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杜某林、黄某红夫妇与任某勇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将其位于郯城县郯东路82号景都国际花园19幢1单元502室以及储藏室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勇。不久杜某林为涉案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5月11日,任某勇与杨某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方以60万元的价款购买任某勇该房产。当日,杨某方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20年7月23日,杜某林、黄某红以任某勇逾期还贷为由向郯城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任某勇搬离涉案房屋,杜某林、黄某红返还任某勇35000元购房款,剩余购房款175000元作为任某勇的违约金不予返还。2020年12月25日,杨某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杜某林所有的涉案房产予以查封,杨某方以某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20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产。2021年1月27日,杨某方因不服(2020)鲁1322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向郯城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21年7月12日,郯城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方的诉讼请求。杨某方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8日,杜某林与吴某民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杜某林将涉案房产以620000元的价款出售给吴某民。但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涉案房屋因杨某方申请财产保全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3月2日,吴某民以杜某林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起诉讼,郯城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吴某民与杜某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杜某林返还原告吴某民购房款人民币425 313.77元;三、杜某林赔偿吴某民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300元、办证费15 000元、保全费3620元、保险费1000元;四、杜某林支付吴某民违约金127594.20元。后杜某林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民向郯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市场评估价值为740000元,买受人马某民以518000元通过淘宝网拍卖竞得涉案房产,该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为8319元,评估费4000元及财产转让所得税15540元。杜某林以杨某方申请保全错误为由诉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43514.2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杜某林、黄某红与任某勇签订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与任某勇、杨某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的(2020)鲁1322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合同当事人杜某林、黄某红与任某勇的权利义务,并未设定杨某方的权利义务。且案涉房屋登记在杜某林名下,杨某方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实体权利,在杜某林和任某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任某勇与杨某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不复存在,导致任某勇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杨某方依据其与任某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享有债权。对涉案房产不享有实体权利,却申请保全了登记在杜某林名下的涉案房产。因此,杨某方申请保全杜某林的房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杨某方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直接导致杜某林无法为吴某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进而导致杜某林违约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杨某方的错误保全行为与杜某林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杜某林主张的第一部分损失即违约金127594.2元、中介费用9300元、保全费3620元、保险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41514.2元,上述损失系吴某民诉杜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杜某林承担的违约责任,上述损失属于杨某方错误保全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杨某方担该损失。至于杜某林主张的第二部分损失即房屋买卖差价、执行费、评估费、财产转让所得税等,法院判决后,杜某林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因其未主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过错在杜某林,其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又因杨某方向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保单保函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在100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与杨某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鲁1322民初6866号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某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林损失141514.2元;二、被告某财保公司对上述款项在10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与被告杨某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杜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杜某林、杨某方、某财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3)鲁13民终10464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司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审慎,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是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股权的利息损失等。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担保,在发生保全错误时,保险公司应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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