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规定,有三类情形下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
一、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就表明,当父母去世后,户口已迁出的子女仅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非宅基地本身。这种继承存在 “附条件性”。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地随房走” 原则,房屋存续期间子女可正常使用宅基地,但一旦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比如,小李大学毕业后将户口迁到了城市,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上有房屋。父母去世后,小李可以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如果房屋倒塌了,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二、已分户并取得新宅基地的子女
“一户一宅” 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当子女成年后,符合分户条件并向村集体申请取得新宅基地的,即视为独立户,不再具备继承父母宅基地的资格。
因为分户时子女已依法获得宅基地分配资格,若再允许其继承父母宅基地,将违反 “一户一宅” 制度。
实际操作中,即使子女名下宅基地面积未达地方标准,也不能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来扩大使用面积。
这里举个例子,村民老张,儿子婚后分户并申请到120平方米宅基地(当地标准160平方米) ,老张去世后,其子不能继承父母的80平方米宅基地,只能对父母房屋进行有限使用,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三、违建房屋子女无法继承
在耕地上建房、未取得规划许可建房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建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房屋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继承,由于房屋本身不具备合法产权,子女无法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更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如果父母在耕地上建造了房屋,子女是无法继承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且房屋还可能面临被拆除的命运。
农业农村部明确表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且继承受户籍、分户、房屋合法性等多重限制,不存在 “永久继承” 之说。
朋友们需要及时了解这些新规,避免自身权益受到影响。对于存在疑问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