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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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遭遇犯罪行为侵害,人们往往第一时间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期望检察院提起公诉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现实中存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此时,被害人并非求告无门,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哪些案子都可以刑事自诉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周军律师提醒,当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时,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通过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刑事自诉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如管辖法院确定、自诉状撰写、庭审流程等,被害人可能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陷入困境 。建议被害人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在律师帮助下准确把握法律程序,依法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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