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①:四川外国语大学举行的本科生毕业典礼暨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现场。孙凯芳 摄
图片②:在贵州省黔西市钟山镇银龙小学,民警和司法工作人员给孩子们讲解法治知识。 周训超 摄
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全面修订,完成了学位制度的一次跃升,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最新成果。
见证了高等教育面貌的显著变化
1977年8月,全国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教育工作渐入正轨。随着高考恢复和高校新生入学,急需一部法律规范学位工作,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学位认可问题。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学位条例》草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学位条例》。叶剑英委员长签署常委会令予以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条例》共20条,对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及其授予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学位条例》的施行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24年,我国接受高等教育人口达到2.5亿,累计培养7000余万名学士、1000余万名硕士、110余万名博士,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60%,已进入普及化阶段。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学位条例》已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
《学位法》(修改《学位条例》)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学位法》草案由教育部起草,司法部作了修改完善。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学位法》草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并表决通过。《学位法》的颁布实施为学位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反映了教育法治水平的显著提升
《学位法》的颁布,旨在立法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总结学位工作实践经验,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满足现实需要、适应未来发展的学位法律制度。
第一,总结实践经验,吸纳《学位条例》实施和高等教育改革实践成果。
坚持与时俱进,总结《学位条例》实施和高等教育改革经验,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是明确依宪立法。《学位法》根据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规定,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在具体条文中体现并细化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规范政府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宪法要求、宪法精神。二是明确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是明确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四是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五是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学位不同的要求,细化了授予条件,区分了授予程序。
第二,回应现实需要,着力破解学位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位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为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硕士、博士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又如,为破解学术不端问题,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明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再如,为破解受教育者权益保护不力问题,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第三,着眼未来发展,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
坚持目标导向,顺应学位工作未来趋势,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比如,体现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发展方向。当前经济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比以往更加多元,明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自的培养路径,畅通分类发展通道,已经成为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改革方向。《学位法》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推动两类学位分类发展。又如,为高等教育改革留有弹性空间,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再如,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探索学位教育“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法律依据。
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
《学位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草案初审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41名社会公众提出了1191条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3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69条意见。宪法法律委、教科文卫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法律委、法工委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高校、科研机构座谈、访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对学位授予资格进行专章规定,明确了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以及审批主体、程序和期限。再如,规范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的条件进行具体化、细化,而非在学位授予条件之外新设其他条件;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不能增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违背科学评价导向的条件;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公布学位授予标准。又如,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此外,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提供全面、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的制度跃升,实现了学位工作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
《中国教育报》2025年05月21日 第04版
作者:梁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