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调任到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工作,彼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出台的密集期。作为经济学出身的教育工作者,我体会最深的是我国教育立法中一以贯之的实践品格,最难忘的是教育经费保障与教育方针完善的攻坚克难的过程。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教育经费短缺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头号难题。因此1995年起草《教育法》时,“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引发了激烈讨论。“4%政策目标”的提出,是以包括厉以宁、陈良焜先生等在内的一群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多个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对国外教育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合理比例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但以当时国家的财政实力难以立即实现该目标,若强行写入法律,可能导致执行层面的困境。经过反复论证,最终以“两个提高、三个增长”的原则性表述替代具体比例,即提高教育财政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提高教师待遇和生均经费,实现财政教育拨款、生均教育费用、教师工资的增长。该决策既为经费保障确立了方向,又避免了执行过程中与实际脱离。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方针长期以“德智体”为核心。20世纪90年代,素质教育理念兴起,“美育”是否纳入方针引发争议。受制于当时中小学教师缺编、贫困地区教育资源匮乏等现实条件,1995年《教育法》暂未将“美育”写入其中。后经成立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推动试点等举措,2001年“美育”正式纳入形成“德智体美”体系,后来逐步形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体系,推动全国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完善。
纵观我国教育立法进程,教育法治推进之初就具有扎根国情实际的实践品格。从经费保障机制到育人方针的调整,每一步都不是理想化的设计,而是基于现实问题的渐进突破。作为亲历者,我始终认为,教育立法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在于能否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未来的教育法治建设仍需不断丰富完善,擦亮实践底色,让法律真正成为推动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助推器”。
(作者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申素平访谈整理)
《中国教育报》2025年05月21日 第04版
作者:王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