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陈辉
第三人:吴磊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 20 日,周明与陈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明以 506 万元购买陈辉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合同明确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陈辉需在此前解除租赁并于 2022 年 5 月 1 日交付房屋,逾期超 10 日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与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居间服务费;《补充协议》规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和诉讼费。
合同签订后,周明支付全部房款并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完成过户。然而,房屋租赁到期后,陈辉未交付房屋,该房屋仍由第三人吴磊占有使用。经了解,陈辉此前与吴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长达 20 年,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并经法院调解,但陈辉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周明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辉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居间服务费等费用;吴磊则拒绝腾退房屋。
二、争议焦点
陈辉是否应向周明交付一号房屋,吴磊是否有义务配合搬离?
逾期交房违约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陈辉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和律师费具体金额是多少?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交付义务与第三人责任
周明与陈辉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陈辉未按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虽房屋由吴磊实际控制,但吴磊以陈辉未履行调解协议为由拒绝腾退,却未能充分证明其占有房屋的合法性。且双方租赁关系已通过调解实质解除,因此吴磊有义务协助陈辉交付房屋。
(二)违约金标准的确定
周明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陈辉认为过高并提出按日万分之一支付。根据《民法典》,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调整。因周明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法院参考陈辉提议,结合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一。
(三)居间服务费与律师费的承担
对于居间服务费,陈辉自愿承担 30,000 元,法院尊重其意愿;关于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陈辉认可条款但仅愿支付 30,000 元,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陈辉支付全额 60,000 元。
四、裁判结果
陈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一号房屋并交付周明,吴磊协助配合;
陈辉以 506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周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陈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明居间服务费 30,000 元;
陈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明律师费 60,000 元;
驳回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房屋买卖前尽调至关重要:买方应全面核查房屋权属、租赁、抵押等情况,避免因第三方权利影响交易履行。
合同条款需明确具体:违约金、费用承担等条款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约定,避免过高或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第三人权利主张受限:即便第三人与卖方存在其他纠纷,也不能以此对抗合法的房屋买卖交易,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违约赔偿注重证据: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时,应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院调整或驳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