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薇

被告:赵刚、赵宇(赵刚为江薇前夫,赵宇为赵刚之子)

(二)案件背景

江薇与赵刚原系夫妻,二人皆为再婚,赵宇是赵刚与前妻所生之子。2018 10 25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调解书明确: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归赵刚所有,江薇享有该房屋居住使用权,且需在调解书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2023 10 24 日,江薇与赵刚、赵宇签订《协议书》,约定江薇放弃一号房屋居住权,赵刚于 2023年 12 月 26 日前补偿江薇 110 万元。协议签订后,江薇搬离房屋,并以每月 3000 元的价格租房居住。赵宇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向江薇支付 7 万元,剩余 103 万元一直未付。江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赵刚、赵宇支付补偿款、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而赵刚辩称江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无法顺利出售;赵宇则称自己与本案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江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赵刚、赵宇是否应支付剩余 103 万元补偿款?

江薇主张的每月 3000 元经济损失赔偿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赵宇作为协议签署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与履行情况

江薇与赵刚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薇已按约定出具放弃居住权声明,并在 45 日内搬离房屋,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赵刚已将房屋出售,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构成违约。

(二)违约认定与责任划分

赵刚主张江薇存在违约行为,但《协议书》中仅约定江薇放弃居住权并搬离房屋两项义务,江薇均已履行。赵刚提出的户口未迁出、房屋出售受阻等理由,缺乏协议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赵刚应支付剩余 103 万元补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三)经济损失与责任主体

江薇要求每月 3000 元的租房损失赔偿,因协议未明确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赵宇系代理赵刚签署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赵刚承担,故赵宇无需担责。

四、裁判结果

赵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薇补偿款 1030000 元及利息(以 103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 年 12 月 27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江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合同义务边界:签订协议时,应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本案中江薇因协议未约定户口迁移等内容,成功规避对方的违约指控。

保留履约证据:当事人需留存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如搬离证明、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纠纷中证明自身无过错。

区分代理责任:代理他人签署协议时,需明确代理关系,代理人若无特殊约定,无需承担被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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