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5月20日,新民晚报记者从虹口区消保委获悉,近日消保委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庆服务改期纠纷,其中争议焦点即在于“定金”及“定金罚则”是否适用。对此,消保委提醒市民,签订合同时应特别留意合同条款中“定金”的书面表述。

婚礼改期 要求退款遭拒

今年2月21日,陆女士为儿子在某婚庆服务公司预订了6月1日的婚庆服务,并支付了15000元的定金。由于婚礼改期,陆女士与商家联系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陆女士投诉至12315寻求帮助。

虹口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解。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将婚礼日期改为6月7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取得成功。

虹口区消保委表示,本案中陆女士支付的15000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定金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婚庆公司拒绝退款的依据即在于此。

但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同时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而本案通过变更婚期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变更而非根本违约,这正是调解得以成功的关键法律基础。

定金订金 法律效力不同

虹口区消保委表示,虽仅一字之差,但“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法定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订金”属于日常交易习惯用语,法律上视为预付款,若合同未履行可主张返还,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留意合同条款中“定金”的书面表述。若经营者采用“订金”表述但实际约定定金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效力争议。

而对经营者而言,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采用显著方式提示定金规则,同时注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建议可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将定金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既保障自身权益也减少纠纷风险。

对消费者来说,支付款项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对于重大消费可要求单独签订定金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变更条款。若确需变更服务内容,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因单方变更被认定为违约。双方均应强化证据意识,对服务标准、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书面确认,婚庆类服务还需特别注意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婚庆服务市场环境。

原标题:《婚礼改期遇定金纠纷,消保委:“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效力不同》

栏目编辑:杨玉红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金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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