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因谐音“我爱你”而被赋予浪漫意义,许多情侣选择在这一天互表心意或登记结婚。值此甜蜜时刻,桓法小课堂带您走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用法律为爱情护航,让婚姻更添一份责任与保障。
爱崇尚自由 婚姻却非儿戏
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吗?
是的,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或干涉。提醒大家,现实中若遭遇“逼婚”或“骗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典型案例
小帅(男,30岁)与小美(女,25岁)通过相亲认识。小帅对小美一见钟情,但小美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明确拒绝交往。小帅不甘心,多次到小美家中纠缠,并威胁称“如果不和我结婚,我就公开你的隐私照片,你的家人也不会好过”。小美因恐惧人身安全,被迫与小帅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小美为摆脱小帅的控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小帅以威胁手段(公开隐私、伤害家人)迫使小美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小美在结婚登记时处于受胁迫状态,并于婚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帅与小美的婚姻系因胁迫成立,依法撤销婚姻。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爱需要坦诚 财产却要明晰
情侣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若无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割,同时参考实际出资、还款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调整比例。提醒大家,同居期间涉大额财产处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典型案例
小伟与小茜(均为化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小伟转账50万元用于首付,房屋登记在小茜名下。分手后,小伟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小茜辩称房屋系个人财产且小伟的转账为补偿其两次终止妊娠的损失。经查,房屋虽登记于小茜名下,但小伟的50万元直接用于首付,涉案房产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法院判决房屋归小茜所有,小茜需返还小伟20万元(出资比例的40%,剩余部分作为对小茜的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爱充满甜蜜,交往却要理性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
情侣之间发的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等,属于表达爱慕的无偿赠予。情侣之间赠予的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为了缔结婚约而给付的,具有彩礼性质,分手之后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
典型案例
小明与小丽(均为化名)原系情侣,小明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小丽转账“520元”“1314元”等,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认为这些转账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且无借贷证据,判决不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后语
爱情需要浪漫,更需要法律护航。无论是热恋中的情侣,还是已婚夫妻,都应在享受甜蜜的同时,树牢权利意识与责任观念。
愿每一份真心都能被珍惜,每一段婚姻都能在法律的守护下幸福长久!
供稿:刘萍 张硕
赵慧敏
审核:胡正强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