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引导监督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秩序,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有益借鉴,现公布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消费者投诉托克逊县某餐馆食品安全案例
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餐馆预定的外卖餐食里有异物,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
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要求,接诉当日完成调查、调解、整改全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明确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经调解,经营者赔付消费者300元。
二、消费者投诉库尔勒市某通讯店手机质量案例
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团结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通讯店购买的手机出现自动开关机现象,经多次升级系统仍未改善。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
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团结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明确商家对所售商品应承担的责任。经调解,该店为消费者更换了一部新手机,同时安排技术人员详细介绍手机使用注意事项和基本维护方法,消费者满意处理结果。
三、消费者投诉新源县某餐饮店服务态度恶劣案例
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城镇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餐饮店消费时遭工作人员辱骂。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安抚其情绪并了解详情,赶到涉事店铺调查。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城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商家改正并向消费者道歉。
四、消费者投诉伊宁县某建材店预付款纠纷案例
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建材店订购推拉门,当事人未提前告知送货另收运费,消费者要求退预付款遭拒。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经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扣除上门测量服务费后退还余款,消费者满意处理结果。
五、消费者投诉新和县某会所服务不规范案例
新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使用在某会所购买的产品后,面部出现不适。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未提示说明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及敏感体质可能会出现的过敏反应,致使消费者在自行使用时面部出现红肿。
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责令商家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17000元。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