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律师挨罚的新闻在法律界炸开了锅——安徽律师戈运龙因在法庭上说了几句“留置不当”“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就被监委一纸公函告到司法局,要求停业6个月,理由是“诋毁司法机关”。

在挂着“司法为民”标语的谈话室里,戈运龙律师面前的茶杯早已凉透。而监委这波操作,简直把“法庭辩论不过就掀桌子”的精髓演绎得淋漓尽致。

这场始于法庭辩论席的较量,正在演变为对法治底线的终极拷问。让人感慨本次事件中监委人员的无知,也为律师执业权利与执业环境的双重恶化而痛心。

法庭言论何以成罪?

这起事件的核心,是戈运龙律师在为芜湖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凤海飞辩护时的法庭言论。戈运龙律师当庭质疑办案机关留置不当、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等问题。这些质疑,从本质上讲,是刑事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正常行为。

刑事辩护的实质,正是对刑事追诉机关的追诉行为进行监督。指出程序瑕疵、点明证据疑点,是辩护律师的本分所在,也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体现。



从法律条文来看,《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戈运龙律师的发言,显然与这三条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压线相距甚远,他只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发声,履行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
但芜湖监委将其视为“诋毁司法机关”,并向司法局发函要求处理,甚至提出暂停戈运龙律师执业6个月的处罚建议。这一做法,无疑是对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公然践踏。若这种行为被默许,被其他监委效仿,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国《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立法本意正是要消除律师履职的后顾之忧。如今将律师对具体办案行为的质疑等同于对司法机关整体的诋毁,无异于在司法领域制造新型“文字狱”。

这种逻辑的可怕之处在于其无限延伸的可能性。按照芜湖司法局的认定标准,任何对侦查程序、证据瑕疵的质证都可能构成“诋毁”。当法庭质证环节本身成为违法事由,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彻底沦为摆设,法庭辩论将退化为照本宣科的仪式。

监察权的扩张与辩护权的坍缩

本案中,芜湖监委的角色转变耐人寻味。

作为原属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的产物,监察机关本应恪守《监察法》第5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现实却是,监察机关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将权力触角延伸到了律师执业领域,形成对辩护权的二次压制。

监察机关本应是监督权力运行、维护法治的重要力量,但在这起事件中,却利用自身权力对正常的辩护行为进行打压。当权力失去制衡,肆意扩张,法治的堤坝就会出现裂缝,最终可能导致整个法治体系的崩塌。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法庭上的辩护,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而芜湖监委的做法,无疑是在削弱这种监督和制约,让权力的运行更加缺乏约束。

这种权力越界在程序正义层面暴露出双重危机:一方面,监察机关对律师执业行为实施实质干预,违背了《宪法》第130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司法局依据监委“意见”而非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完全架空了《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听证、申辩等救济程序。

更为严峻的是,这种“监察权+行政权”的联合绞杀,正在形成寒蝉效应。

自2020年以来,全国已有17起类似案例显示,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监察程序提出质疑后遭到执业处罚。这种系统性压制背后,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权力制衡机制的严重失衡。
再深入思考,这一事件也对公众的法治信仰造成了冲击。当人们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正常履行职责都可能遭到不公正对待,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将大打折扣。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陷入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恐惧之中,这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寒蝉效应下的溃败


一旦律师因正常的法庭辩护意见而受到处罚,刑事辩护制度将名存实亡。当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时,时刻担忧因言辞让办案机关“不受用”而遭到秋后算账,他们又怎能毫无顾忌地为当事人进行有力辩护?法庭辩论也将沦为形式,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制衡的基本架构,也让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在凤海飞案中,戈运龙律师和徐冯彬律师认真负责地辩护,使得一审法院部分采纳观点,降低了对凤海飞受贿既遂的指控数额。这本是辩护制度发挥作用的体现,如今却因监委的不当追究,让律师的努力可能化为泡影,也让辩护制度的价值受到质疑。

北京某律所统计显示,2023年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质证率已从2018年的78%骤降至1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成功率不足3%。这些数字背后,是无数律师在权力威慑下的自我审查。

这种寒蝉效应的制度性危害远超个案范畴。当律师群体被迫放弃质证权,法庭将失去发现真相的重要机制,刑事诉讼可能退化为单方治罪的流水线。最高法院近三年再审改判的23起重大冤案中,有19起原审律师曾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未被采纳,这一数据足以证明辩护权缺失的灾难性后果。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压制正在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比如,某省调研45%的青年律师明确表示避免承接职务犯罪案件,32%的资深刑辩律师考虑转型。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具对抗精神的群体选择退守,法治防线将出现难以弥补的裂痕。


芜湖监委对戈运龙律师法庭发言的追究行为,是对法治底线的严重击穿。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这种行为。国家监委、最高法院、司法部有责任对这一事件进行严肃调查,纠正错误做法,还律师一个公道,维护辩护制度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

站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十字路口,戈运龙案犹如一面照妖镜,映照出权力任性的狰狞面目。此案终将写入历史,不是作为法治进步的里程碑,而是成为检验我们这个时代良知与勇气的试金石。试想:如果连法庭都不能容下一句质疑,那么挂在墙上的宪法与装饰画又有何异?“司法为民”又何尝不是一个笑话?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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