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在车上放瓶酒,酒后驾车时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就当着警察的面把酒喝下去,就能逃避追究”,曹某自称对付查酒驾有一套,但司机们这种口口相传的这种方法能行吗?(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北京朝阳区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曹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聚餐,很是高兴喝了点酒,喝完后,朋友们感觉没有尽兴,于是打车去了KTV,酒醉歌迷后,结束了当天的行程。

凌晨1点多,曹某想到自己的车还在餐馆,打车回到了餐馆停车场,曹某感觉自己喝得不是很多,加上已经凌晨了,路上行人也少了,心想交警也不可能出来查酒驾了吧。于是大起胆子驾驶汽车准备开回家。

曹某把车刚开出停车场没多久,对面来了一辆摩托车,曹某迎面撞上了,摩托车驾驶员黄某脚部受伤很严重。

曹某赶快驾车将曹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黄某在医院处理完伤口后,曹某又驾车拉着黄某回到事故现场取车。

曹某知道自己喝酒了,就想着和黄某私了,二人谈来谈去,始终谈不好赔偿价格。黄某见自己的伤情严重,选择了报警。

曹某慌了,要是交警到现场,肯定要吹气检测,自己没准就是醉驾。曹某想起了司机们口口相传的那句话,“平时在车上放瓶酒,酒后驾车时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就当着警察的面把酒喝下去,就能逃避追究”。

于是心生一计,从车内拿出一瓶二两装的白酒,当着黄某的面猛喝了两口。

交警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要求曹某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曹某百般抵赖,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前并没有喝酒,是在事故发生后才饮酒的,这点黄某也可以证实。

事情真能如曹某所言,当着警察的面喝点酒就没事了吗?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当天晚上,警察对曹某的血液进行了酒精检测,为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黄某未饮酒,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曹某先后两次饮酒,能以109毫克/100毫升的酒精含量对其定罪量刑吗?曹某本人也辩解,我第一次是喝酒了,但喝的不多,主要是第二次饮酒才导致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你们不能以这个数值对我定罪。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司机们这种口口相传的行为,法律早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也就是说,曹某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律不仅不会降低对曹某的处罚,反之要以提高处罚,以最后一次饮酒后的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曹某没喝那几口酒,有可能曹某都达不到醉驾的程度,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有网友说,危险驾驶罪的酒精含量不是改为150毫克/100毫升了吗?曹某的酒精含量没到150,为啥够罪呢?

这是因为,曹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一人轻伤,属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要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且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读者,像造成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无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高速公路上驾驶的等等情节,都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朝阳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曹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曹某的“补酒”行为不仅无法脱罪,反而属于为逃避检查二次饮酒的从重处罚情节。现实生活中,像曹某这样的案子并不是个例,一些驾驶员本可能是酒后驾驶,因为误信司机口口相传的这句话,结果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得不偿失。

在此,也奉劝司机朋友,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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