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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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如下:

一、遵循“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允许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仲裁裁决的效力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可能被再审程序撤销,这严重违背了“一裁终局”原则以及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原则。

二、符合仲裁法立法意旨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纠纷解决制度,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时,就应预见到各种结果并尊重仲裁裁决。

若允许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会使程序复杂化,纠纷长期无法解决,与当事人选择仲裁迅速解决纠纷的意愿相悖,也不符合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原理。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时,不能申请再审。不过,当事人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可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执行异议等或申诉启动院长纠错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与申请再审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救济途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批复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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