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悲剧不仅撕开了户外活动的风险裂口,更将“驴友责任边界”这一老话题推向公共讨论的焦点:当冒险成为群体行为,同伴的生死是否应成为共同承担的代价?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刘姓驴友作为活动召集人,若被认定为组织者,其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收取费用、是否提供专业指导、是否明确风险告知。若活动存在营利性质(如通过组织活动间接获利),即便以“AA制”为名,也可能被判定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辽宁阜新法院曾判决某登山活动组织者因收取费用且未充分提示风险,承担15%的次要责任。

刘姓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人,未核实“一线天”属未开放保护区的事实,直接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46。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非法活动场景中已产生责任真空。法律实践中,组织者在非正规场地开展活动,赔偿比例通常高达60%-80%(北京房山同类案件判决数据)

而同行者的责任则更为复杂。《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条款虽为参与者提供了免责抗辩,但其适用需满足四个条件:活动合法、风险自愿、损害与行为有因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此次事故中,驴友们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本身的违法性可能直接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即便不考虑合法性,同行者若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如未携带救生设备、缺乏急救技能),仍可能因“重大过失”担责。

户外活动的核心精神本是基于信任的互助共同体,但此次索赔事件暴露出社交时代的新型伦理危机。一方面,社交平台通过“玻璃水”“出片圣地”等标签美化野景点,却隐匿“禁止进入”的警示,诱导公众形成“法不责众”的集体幻觉;另一方面,家属的巨额索赔将平台责任、管理失职与同行过失捆绑,折射出风险社会中的责任认知混乱。

更值得深思的是“生命定价”的逻辑,7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却无法衡量生命的无价性。正如调解现场一名驴友所言:“我们也是受害者,每晚都梦见他挣扎的样子。”当法律将情感创伤量化为金钱,当同伴情谊被诉讼撕裂,户外活动赖以存续的信任基础便岌岌可危。

此案引发的道德争议远超法律范畴,让人思考的是:集体出行是否意味着风险共担?若同伴因个人冒险行为遇险,其他人是否必须“用生命买单”?驴友违规进入禁区遇险,消耗大量公共救援资源,是否应通过经济追偿分摊社会成本?家属索赔背后,折射出公众对“冒险自由”与“责任连带”的认知撕裂。当“说走就走的旅行”成为潮流,如何平衡探索欲与安全意识?

驴友溺亡事件如同一面镜子,照见当代人“说走就走”的冒险精神与风险管控能力之间的鸿沟。法律不应成为扼杀探索欲的枷锁,但也不能放任“冒险搭便车”的失序。当我们在山川湖海间追寻自由时,或许更需要一份“理性的勇气”,既敬畏自然法则,也尊重他人生命的重量。毕竟,真正的户外精神从不是鲁莽的孤勇,而是“安全归来”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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