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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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 “特别救济通道”,对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然而,再审申请的门槛极高,除了实体上需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外,程序上对再审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也极为严格。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许多再审申请因文书撰写不规范、关键信息缺失或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再审申请书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再审依据不明确
再审申请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几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二、再审依据与实际事由不符
再审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给法官裁定再审制造障碍。
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论述不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项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只有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被证伪,该项再审事由方才成立。
如果本案的“基本事实”到底是什没有清楚有力的交代,只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这一法律事实上徘徊,必然结果就是再审事由缺乏说服力,大概率被驳回。
四、适用法律错误论述没有针对性
再审申请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泛泛而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六)项规定,原审法律适用错误。但具体哪里错?怎么错的?为什么错?都没有阐述清楚,没有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进行反驳,将因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导致受理可能性降低。
五、混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要阐述原审法律适用错误,适用该项再审事由的前提是,该争议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如果以事实问题来论述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论述方向错误,被采信的可能性大幅降低。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切入。相反亦然。
六、申请书内容重复或断章取义
再审申请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或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申请的受理是启动再审程序的 “第一扇门”,而再审申请书则是推开这扇门的 “钥匙”。实践中,因文书瑕疵被驳回的再审申请占比超过 50%,足见规范撰写的重要性。当事人需牢记:再审不是 “重新打一次官司”,而是针对原审重大错误的 “精准纠错”。唯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主体、时效、管辖、内容等细节上精益求精,才能让再审申请真正成为维护权益的 “有力武器”。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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