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5月19日3版

石珊瑚碎枝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裁判时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石珊瑚碎枝案宣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上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分实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四个层次作出处理。该案是广东法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通过阶梯式量刑实现“惩治犯罪”与“引导治理”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智慧与担当。

查获大量石珊瑚碎枝

碧波之下,千姿百态的珊瑚构筑起海底“热带雨林”。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海浪轻抚间,大量石珊瑚碎枝被推上沙滩——这些由石珊瑚骨骼形成的碎枝,因其独特外观和用途,历史上长期被当地村民用于建筑装饰。

石珊瑚分泌的碳酸钙能形成坚硬骨骼,构成了珊瑚礁的主体结构,其不仅是抵御风暴潮的天然防波堤,更是海洋生物栖息的重要家园。


随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石珊瑚纳入保护体系,徐闻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收购珊瑚碎枝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推动在当地形成保护珊瑚生态系统的良好氛围。

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对海洋生态资源伸出黑手——2020年6月,两辆载有约38吨石珊瑚碎枝的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一条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的犯罪链条由此浮出水面。

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触法

2019年11月起,周某收购雷州当地村民挖捡的石珊瑚碎枝转卖给谢某某牟利。次年6月,周某把目光转向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带,委托其在徐闻的外甥冯某某负责收购石珊瑚碎枝,冯某某又转委托邓某某负责。


“邓某某给我们发放白色透明袋,叫我们捡珊瑚礁石。因为白天太晒,加上公安机关查处比较严,大家都是晚饭后才去捡,一袋装满大概有30斤,能卖15元。”2020年6月中旬,村民黄某某、梁某某趁着夜幕,将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海滩上的石珊瑚碎枝打捞装袋。


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海滩上的石珊瑚碎枝

2020年6月21日,在冯某某的带领下,李某开车到邓某某存放石珊瑚碎枝的地点装货,随后开车到雷州接上邝某某,二人轮流驾驶货车将石珊瑚碎枝运送到谢某某的仓库卸货。谢某某收到货后,安排散工对石珊瑚碎枝进行分拣、包装后再运到其经营的“新景水族”店附近的仓库存放。

“我在干活时听说公安机关在市场抓获销售活体珊瑚的犯罪团伙,知道活珊瑚不能买卖,但我们店里的珊瑚礁石比较短小,不清楚这些是否受国家保护。”作为谢某某“新景水族”店的雇员,刘某等3人平日里根据谢某某的安排从仓库中拿货、送货。


石珊瑚碎枝

经鉴定,周某非法出售、谢某某非法收购石珊瑚碎枝45452.5公斤;冯某某、邓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石珊瑚碎枝44645公斤;李某、邝某某分别运输石珊瑚碎枝40490公斤、6230公斤;黄某某、梁某某分别非法出售石珊瑚碎枝6615公斤、4350公斤。

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等1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11人均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

在治罪与治理中寻求最优解

为准确了解石珊瑚碎枝,二审承办法官张春燕深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等单位调研走访。

“村民在海滩处捡、挖的石珊瑚碎枝属于石珊瑚制品,海关在查处石珊瑚外骨骼时亦作为制品处理。”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养殖管理与资源保护科何科长介绍。

“走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我们看到海滩边有大量的石珊瑚碎枝,保护区周边并无特殊围护,不远处可见几栋用石珊瑚碎枝砌成的房屋。”张春燕走进案发地察看保护区现状及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的历史情况。


法官到案发地了解当地村民对挖捡石珊瑚碎枝违法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当地对石珊瑚碎枝的使用情况

“石珊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碎枝看似是无生命的遗存,实则是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这些碎枝在海岸防护、海洋系统循环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在海滩上少量挖捡不会对石珊瑚物种造成直接破坏,不会直接导致野生石珊瑚数量、种群减少,但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大规模捡挖必然会影响石珊瑚相关生态环境。”基于这一认识,张春燕认为,对此类行为仍需用刑法予以规制,但裁判须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在治罪与治理中寻求最优解,通过司法引导实现从“被动禁采”到“主动保护”的观念转变。


法官了解石珊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3名水族店雇员在谢某某的安排下从事取货和送货等一般劳务性工作,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其余8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碎枝,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终,湛江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对卖家周某、货主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冯某某、邓某某、李某、邝某某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的村民黄某某、梁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刘某等3名受雇店员宣告无罪。

一案激活全域守护

该案宣判后,徐闻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竖立全国首个“徐闻珊瑚礁司法保护令”的标牌,填补了珊瑚礁专项司法保护的空白。在此基础上,徐闻法院依托珊瑚礁司法保护工作站,与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巡查-取证-修复”全链条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巡航、增殖放流等举措,让受损礁区重现生机。


法官为村民讲解珊瑚礁司法保护令的由来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为实现“办理一案、护佑一海”的治理效果,湛江中院向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发出专项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农业农村局、公安、检察、法院、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自然资源局等七部门“护礁联盟”,在重点海域布设电子围栏、水下声呐等“智慧天眼”,对非法采挖行为实行“初犯教育、重犯入刑”等分级处置。

“现在别说捡石珊瑚碎枝,连游客住店我都会提醒‘别碰海底宝贝’,这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渔港海景民宿老板感慨道。徐闻当地形成了“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从一纸判决到立体防护,从被动查处到源头防控,这片我国大陆最南端的珊瑚海洋在司法护航下重现生机。

裁判解析

非法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行为的定罪量刑

第一,石珊瑚碎枝能否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因此,野生动物“制品”的含义依法已发生变化,这里的“制品”应作扩大解释,不应限定必须经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制成品或半成品才认定是制品,野生动物的部分或衍生物均可认定为制品。本案查获的石珊瑚碎枝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的骨骼,属于石珊瑚的部分或衍生物,应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第二,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大规模非法挖捡、出售、运输、收购石珊瑚碎枝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生态环境。从该罪的罪名构成来看,无论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惩处。周某等8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制品,其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徐闻县海滩上有大量的石珊瑚碎枝,以往当地村民有使用珊瑚礁石、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民俗。综合考量案发地区的特殊性、犯罪对象的稀缺性和刑罚的目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才能有效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该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根据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本案周某等8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与从珊瑚礁上非法采捕活体珊瑚以及直接破坏珊瑚礁的行为有明显区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较于犯罪对象系活体石珊瑚或直接破坏珊瑚礁的行为有很大差别,如机械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上述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则量刑明显偏重。因此,在量刑时还应综合考虑当地群众有使用石珊瑚衍生物的历史事实,群众对石珊瑚碎枝从随意使用到受国家重点保护的认知需要一个转变、适应的过程等因素,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专家点评

凝聚司法合力 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教授

韦志明

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珊瑚礁生态系统不仅具有极高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在海岸防护、渔业资源和旅游经济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湛江中院对该案的判决,既坚守生态保护底线,又兼顾当地村民世代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实现了惩治犯罪、教育群众、保护生态的多赢效果,生动诠释了新时代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法治是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保障,要让司法保护真正落地见效,需要创新三个方面的机制:

强化协同保护机制。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线索移送、证据固定、判决执行的全程协同,强化对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针对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监管完善。

完善教育惩罚机制。坚持从严惩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推动“ 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追责,将恶意破坏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推广“替代性修复+碳汇交易”机制,对无法原位修复的破坏行为,引导违法者通过购买海洋碳汇或参与异地修复项目抵偿生态损害;实施“一案一策”精准修复方案,根据案件特点设计差异化修复措施。

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破坏珊瑚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潜水爱好者、渔民等群体成为“海洋眼线”。简化环境公益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让更多社会力量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生态保护巡回法庭立足乡村、直面群众的优势,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用鲜活案例警示教育群众,营造全社会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湛江中院 徐闻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吁 青 王 骁 陈小漫 揭育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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