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指

父母因各种原因

未缔结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以及其权利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近日

容县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参考

01

基本案情

原告林晓梅与被告王志强曾系恋人关系并同居。林晓梅怀孕三个月时,双方终止同居关系,后生育女儿王雨欣。虽然孩子随父姓并落户在被告户口,但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且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前,林晓梅曾起诉要求王志强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但因王志强未履行协议,林晓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其自2020年10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王雨欣年满18周岁。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抚养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林晓梅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志强之女王雨欣的亲子关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及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鉴于王雨欣自出生起即由原告抚养,维持现有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非婚生女王雨欣由原告林晓梅抚养;

二、被告王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8200元;

三、被告自2024年3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王雨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上述抚养费标准系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经济承受能力综合酌定。

法官说法

在生活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权益随着父母的分开受到牵连,甚至会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该部分未成年儿童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被给予更多社会和司法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亲自教育,加强亲自陪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起的纠纷。原被告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生育了女儿王雨欣,双方是王雨欣法律上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双方分开时,作为父母应理智、冷静地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共同协商解决因父母分开造成孩子家庭破碎的问题。办案法官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案件中,均严格依法裁判,以公正判决捍卫法律尊严,守护孩子未来。

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家庭结构日益多样,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尽管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极大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构建和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来源:容县法院 作者:孔洁莉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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