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翁小平律师、王晓莉律师(以下简称“我团队”或“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某集团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案。在当事人被拘留第34日,家属选择重新委托翁小平律师、王晓莉律师进行辩护。经过律师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当事人在被刑拘第37天的当晚十点多钟重获自由。
本案涉及的核心疑难点有三:
其一,该集团在全国各地乃至澳洲都开办了多家公司,民事方面诉累繁多,股权结构管理混乱,人员内外纠纷复杂,如何厘清民事争议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其二,当事人作为集团股东,如何辨析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所谓职务侵占行为涉及的职务身份?
其三,涉案公司作为保健品行业的领先企业,如何从保护民营经济方面实现包括地方经济、公司企业、不同股东之间各方利益的最大平衡?
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34日接受委托,意味着从公安机关报捕到检察机关批捕的“黄金37天救援期”只剩三日,我团队争分夺秒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检索案例、撰写文书、与办案人员沟通,与时间赛跑成为最大挑战;家属居住地与当事人分别在京外的南北两地,“一天一省”的出差同时也是对律师体力的巨大考验。
律师团队综合研判认为,本案系由集团股东之间的民事争议衍生而来的案件,本质上就是民事纠纷,集团股东之间同时有多起股东知情权、决议无效案件正在办理,由股东内部争议衍生的案件,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当事人在事发前后,已经不再负责具体生产管理业务,没有可利用的职务便利,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针对上述观点,我团队也引用了《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进行说理。最终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了大量辩护工作,特别是与承办检察官一道加班沟通到晚上十点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批捕决定。
相关依据: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七条,检察机关办案应当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要“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监督纠正以非法立案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济纠纷,将合同纠纷立为诈骗、民事侵权立为职务侵占、行业拆借立为挪用资金、买卖纠纷立为强迫交易、正常经营行为立为非法经营等问题。”
3
刑事审判参考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主体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不能仅就工作身份判断,而应当对职务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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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610号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应当综合行为人是否向单位隐瞒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