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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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债权转让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中违约金请求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那么,违约金请求权究竟是否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受让人能否主张违约金?
最高院在《燕新某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违约金请求权不属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未经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取得。
最高院认为,
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来源于《总承包合同》第十三章第三条的约定,即“按照上述支付约定到期未付,甲方对应付未付金额部分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12个月内按8%年利率分月支付利息……”
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权系在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况下,丁公司享有的合同权利,并非标的债权的法定孳息,亦非标的债权的从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和实际施工行为享有的法定权利。
《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的对债务人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拥有的118,481,368.29元工程款项(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元贰角玖分)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
结合甲公司、丁公司二审中的陈述,《债权转让协议》仅涉及丁公司基于《总承包合同》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包括丁公司在《总承包合同》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转让。
因此,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金,而债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违约金请求权同主债权一起转让至受让人的,该违约金请求权不能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受让人以债权转让关系为依据向债务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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