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作为被告,不仅没有被歧视,还能得到法院这么大的帮助,真的感谢你们。”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被告给予了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

  案情 15万元贷款未如期归还

  2024年,施某向昌宁某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同日,其丈夫鲁某签订《共同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该笔债务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施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后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夫妇归还银行该笔借款本息。

  办理 引导被告申请免交费用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施某、鲁某当庭兑清了利息4380.35元,并承诺今后将按时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在谈到1694元诉讼费时,二人表示自愿承担,但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再交纳。

  经承办人了解,被告施某属二级残疾,无法完全独立自主生活,其丈夫鲁某患有严重脑梗,需长期药物治疗,家庭十分困难,即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综合考虑二人实际情况后,承办人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引导二人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汇报,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批准了二人的免交申请。

  在领取到《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审批表》后,夫妻二人激动不已,拉着承办人的手连连感谢。

  释法 司法救助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律程序的运行中,诉讼费是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交纳的费用。然而,为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接近司法正义,我国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残疾人、家庭困难人群,提供了诉讼费减免的司法救助政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该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救助不是纸上的刻板条文,不仅为困难群体点亮了司法之光,还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让弱势群体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再因经济压力而却步,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关怀。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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