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发帖称,去社保局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收到了处理意见书,但是在深圳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只能追溯2年内的,这对打工人太不公平。尤其是上10年的老员工。



希望公司能善待自己员工,说什么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以人为本。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看看该博主提供的信息。这是这份处理意见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意见书
您于 2025年3月3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诉求,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30484473,您提出以下诉求: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受理告知书》。收到您的诉求后,我单位立即进行了研究,现将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处理经过及沟通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解释了社保追缴相关政策及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沟通过程中您表示实际诉求为:要求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足额为您缴纳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我局于当日联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为您补缴差额。
二、处理意见
关于投诉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经督促,该单位已为您足额补缴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关于举报问题,我局已告知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材料,我局将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情况开展调查。按照相关规定,您的诉求现已经处理完毕。感谢您对我市社保工作的支持。如您对上述处理情况仍有疑问,请与我单位联系,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从文件来看,核心要点,就是员工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根据回应,结合当地人社局的相关规定,要求涉事单位为该员工补缴最近2年内的社保,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之前的社保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不再追究。

对此,有网友表示,好象是只能追缴前2年的社保,是在本人知道公司未给缴费的2年内,但如果期间曾要求单位缴纳而单位不理睬的话,只要是期间有追缴的证据(微信、电话录音、书面申请等),则不受2年时间限制,比如单位10年没给你交社保,期间每2年有一次要求单位缴纳的证据,则可以把10年的全部追回。虽然有法律规定,但还要会应用法律。

也有网友直言,追吧,到时候都外包了,招人是招爷,请神容易送神难,当招人成为炸弹之时,外包就是唯一归宿。

  • 那这个两年追溯期是否存在呢?

补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根本没有缴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没有追溯期的。

有些地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对于此类情形的社保补缴,无追诉期限制。

另一种,就是未按基数足额缴纳的。也就是开篇提及的这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允许补缴基数差额,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 2011年7月1日;超过2年追溯期申请或稽核的,不允许补缴基数差额。

这一说法来源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对于符合缴费基数调整补缴的职工,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溯期。

其实,社保补缴算是一个比较会有地域特色的东西。中央文件并未区分社保应保未报和缴费基数不足,《社会保险法》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是到了地方社保部门就做了区分和细化,不过地方还是给自己留了个口子,法院判了就按法院的来。而到了法院,会在尊重社保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有一些不完全相同的看法。

所以,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了解地方政策和法院的裁判方向。从目前相关规定来看,深圳的做法并无纰漏,合法合规。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有条件的话,还是实实在在交社保吧,否则这早晚就是一个雷,不仅要补缴,还有滞纳金。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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