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不退不换、限制转卡、丢卡不补

这些“霸王条款”不好使了

法官为您解读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那些事儿

全是干货!

“预付式消费”指经营者预先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存卡),再持续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然而,一系列消费乱象随之产生:商家卷款关店、设置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合理退卡诉求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据哈尔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全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1807件,其中服务类投诉占比 34.18%。而这些服务类投诉中,“预付式消费投诉”比重居高,主要纠纷集中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适用于施行日之后的“预付式消费”。该《解释》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遏制商家“踢皮球”、“卷款跑路”等行为,还对消费者退卡及转卡难、经营者恶意逃避债务等核心问题进一步规范,整治消费乱象。近日,记者采访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叶萍,她答记者问同时,并对该《解释》例举事例与法规相结合进行了解读,让市民更了解在“预存卡消费”时会遇到的那些事儿。

《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叶萍说,《解释》中适用范围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 。如在超市办理购物卡、在酒店预订预付房费、在餐厅充值会员卡、在健身房办年卡、在理发店办美发卡等,都被纳入了新规的保护范围。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适用该解释。比如,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就不在此列。常见的月饼券、大闸蟹券等,该等卡券通常被视为特定商品的提货凭证或者我们购买电影后立即观看电影,这种一次性的消费行为,就不能依据这个解释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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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借名经营,出现问题担责吗?

她说,若经营者A允许经营者B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名义开展预付式经营活动,《解释》明确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A承担责任,且经营者A不得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经营者以“名实不符”为借口逃避责任,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可以追责。《解释》第四条规定,特许经营通俗理解就是品牌加盟店跑路的,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解释》第五条规定,场地出租方若出租人在出租场地时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未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必要文件,导致不具备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场地后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出租人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有权“冷静”

消费者付款后七天内可要求退本金,除非已享受过相同服务例外。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商家的热情推销下,一时冲动办理了预付式消费卡,回家后冷静下来,又觉得不太合适,想要退款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这种因信息不对称和商家过度劝诱营销导致消费者盲目办卡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解释》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就像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 “冷静期”,让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自己的消费行为是否合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然,这一权利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就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款。比如,消费者之前已经在该商家体验过一次美容服务,觉得不错,然后办理了预付式美容卡,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在七日内无理由退款 。

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不退不换、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叶萍说,在预付式消费中,“霸王条款” 可谓是屡见不鲜。比如,有些商家规定 “收款不退”,一旦消费者充值,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退款;还有“丢卡不补”,消费者如果不小心遗失了预付卡,商家概不负责;“限制转卡”,不允许消费者将预付卡转让给他人。这些条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如今,新解释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了有力的规制。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 “霸王条款” 应依法认定无效。这就意味着,商家不能再凭借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如果商家仍然坚持这些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新解释主张其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转让: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无需经过经营者同意

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的转卡通知后,应向受让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但为保护经营者权益,《解释》亦明确消费者在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消费者在转卡时将本应该由一人使用的权利转让给多个人、损害经营者权益的,则经营者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对其不生效。比如,一张不限次数的健身月卡,消费者正常情况下是自己使用一个月,但如果他将这张卡转让给多名消费者,每人使用几天,就会严重影响健身房的正常经营秩序,这种行为就是不被允许的。通过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转让预付卡的权利,又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

经营者搬迁造成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比如,消费者在楼下的健身房办了卡,结果健身房突然搬到了20公里之外,消费者前往健身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消费者享受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卡退钱。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消费者也有权解除合同。假设消费者是因为信任某位理发师的手艺,才在这家理发店办卡消费,结果理发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给了其他理发师,消费者对新的理发师不信任,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另外,如果经营者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者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消费者同样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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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说,《解释》的出台,填补了预付式消费的法律空白,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未来,随着信用体系的完善,预付式消费将更加透明。这种新规的出台,让消费者有了“尚方宝剑”,但最好的维权永远是“事前预防”。最后,她提醒广大市民,“充值办卡要理性,擦亮双眼莫上当。维权意识要加强,遇事法律解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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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哈尔滨日报记者 张智威

编辑丨 赵贺

责编丨 郭 启迪

审核丨 范思瑶

统筹丨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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