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保护和恢复黑龙江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发布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通告,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制度。

通告明确了禁渔范围、时间及规定,禁渔要求等内容。其中,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同时,通告对不同流域的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禁渔时间规定也有不同。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其它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通告要求,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此外,林蛙禁渔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渔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记者 梁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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