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出台10周年

一起重温学习 严守纪律红线


01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简称“三个规定”。

0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

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人事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请注意:

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

编辑:何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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