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行正式成立之前,已有行商从事海外贸易。清康熙年间屈大均《广东新语》收录的《广州竹枝词》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广东新语》乃康熙二十二年(1683)之后撰写,其所描述的“官商”,乃是平南王尚氏父子控制广东时期,从事海外贸易的“藩下人”,也即“王商”。康熙十九年(1680),尚之信被赐死,王商们虽失去后台,但他们凭借贸易经验与金融资本,在海外贸易中仍然发挥作用。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开海禁:“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满汉人民俱同一体,应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第二年,清廷设闽、粤、江、浙四关,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广州粤海关衙门设立,准许十三行(商)直接与外商开展民间海外贸易。

15世纪时,欧洲对东方的贸易被葡萄牙、西班牙垄断,此时荷兰商人不过是从里斯本到北欧进行批发贸易。16世纪末,荷兰商人打破葡萄牙在东方独占的局面,至17世纪前半叶,荷兰商人已是对远东贸易的霸主。此一时期,英国也在东方努力取得贸易突破,至17世纪后半叶,英国东印度公司逐渐将荷兰对东方贸易的控制权夺走。初到中国时,英国东印度公司对中国的地理位置与市场情况并无清晰认识,自以为中国北方寒冷,自然需要毛织品。于是英国商船沿海北上,至宁波、厦门开展贸易,不想此两地的各种陋规让英国商船不胜其烦。英国商船所期待获得的中国货物,需要先向中国商人支付五分之一的预付款,再等待其采购各类货物。不远万里运来的英国毛织品滞销,中国货物的采购价格昂贵,使英国商船放弃了前往宁波、厦门开展贸易的计划。

康熙五十四年(1715),英国港脚商船“安妮”号在厦门与清军发生冲突。此前一年,“安妮”号、“剑桥”号至厦门贸易,“剑桥”号采购货物后返回孟买。“安妮”号因为中国商人欠款未付,在此等了一年。中国官吏则迫使其离港,大怒之下,英国商船转而劫持了一艘中国商船。虽遭到清军武装帆船的围攻,“安妮”号还是拖带着中国商船返回印度马德拉斯,将中国商船拍卖。此次事件后,沿海北上厦门、宁波贸易的英国船只逐渐减少。

相较厦门、宁波等口岸,广州口岸贸易历史久远,法律体系成熟,虽有各种陋规,却还在洋商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广州市场发达,也有一批精通对外贸易、资本雄厚的商人,在此办货效率高、速度快,西方各国商船不至错过信风。英国人评价:“在广州,东印度公司员工面对的是一个稳定且管理良好的官僚机构,它致力于支持和规范国际贸易。尽管中国的贪官污吏、贿赂以及高关税可能依旧让人颇有微词,但‘广州体制’促进了跨文化贸易。”故而各国商船,基本上放弃了其他三处口岸,而以广州一口贸易为主。

问题是,大量国外商船前来广州从事贸易,但清廷并不愿意与洋商发生直接交往。一方面,清廷秉持天朝思维,认为自己是天下的中心,不屑与洋人打交道;另一方面,清廷入关之后,推崇华夏文化,所谓“君子不言利”,自然不能直接与洋人做生意。故而清廷将原本应该由国家控制的对外贸易乃至外交事务,一并交给了十三行行商,又以粤海关监督、管理行商。

对于清代十三行的成立时间,学界有各种说法,但大致可以判断,1685年,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十三行体制形成。主管行商的粤海关监督由皇帝钦点,每届任期一年,任满之后,若得皇帝青睐,则可连任。清代内务府经费、办公银及各种大工程开销,有相当一部分经费来自粤海关。

可以这样认为,粤海关直接关系皇帝的钱袋子,怎么能不派自己亲信的奴才去打点?乾隆十五年(1750)以前,粤海关以广州地方官兼任,乾隆十五年以后,始专设粤海关监督。粤海关监督几乎全部为内务府中人,并被纳入皇室财政管理。凡征收税课及应行事宜,粤海关监督不受地方督抚节制,直接向皇帝和户部奏报每年征税情况,所得税银分别解送户部、内务府。

粤海关监督权限极大,对外贸易由其一手操控,对内税收报销由其一人包办。每年完成政府额定的征税数目后,可以自由处置盈余税银。清廷实际上默许粤海关监督在缴纳政府额定数目之后,从中分肥。朝廷也知道粤海关监督捞钱多,于是每逢手头紧张时,就命其捐银报效朝廷。当然,能到粤海关任职的内务府官员,都是皇帝的亲信,主子既然有需要,奴才自然心领神会,出点钱也无所谓。

从税收来源而言,粤海关征税主要有三大部分,分别是船钞、货税和陋规。

船钞 即根据船只大小征收的关税。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前,西方各国来华船只,执行的是“西洋夹板船”税例。按照西洋夹板船征收的税率较高,康熙三十七年以后,西方来华船只参照“东洋夹板船”税例,船只按尺寸大小分为一、二、三等,“照东洋船例,减钞银十分之二,按船征收”,“一等大船,征钞自一千一百余两至二千一二百两不等;二、三等中小船,征钞八百余两至四百余两不等”。

货税 也称商税,是针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衣物、食物、用物和杂货四大类,每类之下又分为多种小项。“凡商船出洋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丈、匹、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 对于价格难以确定的,或是根据货值贵贱比例征收,或是进行估价加以征收。

陋规 西方船只入口时,要缴纳各类陋规,从给海关监督的官礼银开始,到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30条。又放关出口,书吏人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38条。名目之多,不胜枚举。此类陋规,不分船只大小等次,一律于“船钞”“货税”之外缴纳。当然,陋规征收没有统一标准,管关人员可随意增减,从中牟利。据马儒翰(J.R.Morrison)在1834年出版的《中国贸易指南》中记载,粤海关茶叶的合法税率,每担为1两2钱7分9厘,实际征收额却增加了5倍,至6两之多。雍正四年(1726),此类陋规被曝出归公,刊入例册。从事对华贸易的外国船只,无论大小,每船需缴纳1950两规礼银(法国船加100两,英国港脚船减100两)。乾隆二十四年(1759),受英国人洪任辉北上告御状事件影响,清廷将此项规礼银合并核算,改称“归公银”。

十三行行商主持对外贸易,代粤海关征收进出口洋船各项税饷,承销进口商品,替洋商采办各类出口货物。行商也负有部分外交职责,代官方管理洋商,处理外事,管束在华洋商,传达政令,办理与外商交涉等事宜。外国商船抵达后,由行商替外商将进出口货物向粤海关报关,粤海关只派员核验货物与税额,行商再赴粤海关缴纳关税。粤海关不直接与外商打交道,只是从行商手中接收关税,向朝廷奏报税额。

1689年,康熙帝同意外国船只由十字门进入珠江,前往黄埔停泊并从事贸易。凡外国船舶来粤者,必须先泊碇于澳门;次经海关监督之丈量;次得海关监督之许可,商船由引水引入距离广州14里的黄埔,先起炮位,待交易完毕后给还。此后外国商船需要向行商“投行”,行商由此成为该船只人员缴纳所有税项的担保者,船只的大部分交易也与这名行商发生。

十三行的办事机构设在珠江边,沿着江岸一直向东延伸,以便于货物的装卸、储存。十三行的货物中,从内地运来的茶叶和丝在这里过秤、打包,加上标记,再用驳艇运到黄埔的洋船上。用来运货的驳艇是特制的,有圆形的舱板,外形像一个瓜,载重量为500担,或容茶叶500箱。各行号办事敏捷有序,打包整齐,手法灵巧。

虽然称为“十三行”,但行商数目并不局限于13,而是处于变动状态,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有洋行26家。当时,与西方商人进行贸易的行商大多会通过捐纳获得官衔,故而又称“官商”。由此西方商人习惯在行商名字之后加上一个“官”字。外国人往往误以为“官”为名字的一部分,其实官是尊称,相当于英文的先生,字义是管理或控制。如崇义行行商陈崇义,商名为“陈汀官”;怡和行的伍秉鉴,被尊称为“伍浩官”。广东十三行行商并非全为广东人,而以闽商为主。据《广东十三行考》提及的15家行商籍贯,其中福建籍7人,安徽籍1人,浙江籍1人,广东籍6人(可能包括寄籍者)。

成为行商,需要先向官方申请,初期条件并不高。康熙二十五年(1686),广东巡抚李士桢招充行商队伍,条件是“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 。此后行商的条件不断提升,嘉庆朝时,成为行商,缴纳的银两在20万两到40万两之间。

在行商之中,又有总商,初期由行商公推,并不需要经过官方认可,至嘉庆十八年(1813),总商也需要经过官方认可。因为行商“亏者疲乏,拖欠逋逃”,在嘉庆十八年前,成为行商需要一二行商具保,之后则需要总散各商联名结保。

西方船舶来华,一般五六月乘西南风抵达,九十月乘东北风归国。如果货物滞销,或是与行商间有账目未清,可向粤海关申请前往澳门居住,待结算清,可于次年归国。洋商不能在华过冬,冬季时房子由房主派人看护,在房租之外,尚需支付看房费。

康熙三十八年(1699),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麦士里菲尔德”号抵达澳门。为了做生意,英国商人进入广州,与“王商”洪顺官打起交道,暂住在洪顺官的寓所,并和一些商人会谈。此年10月,商船被许可进入广州黄埔。英国商人获准在广州租赁一间房子,在广州过冬。至来年7月,“麦士里菲尔德”号方才离去,前往浙江口岸进行贸易。“麦士里菲尔德”号运来了26000磅的现银和5400余磅的货物,货物主要是呢绒,有四分之一没能卖出。

由此年英商在广州过冬始,开启了洋商冬季在广州居住的先例。海禁开放后,在广州进行贸易的有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法国等国。在获得许可后,西方人得以在广州城外珠江左岸租住十三行行商的房子,其居住区域由限制他们外出的围墙环绕。西方各国在广州的房屋,称为商馆(Factory),意为代理处,商馆属行商私产。

康熙三十七年(1698),法国商人在广州设立商馆(夷馆),这是欧洲最早在华设立的商馆。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康熙五十四年(1715)设立商馆。荷兰在雍正七年(1729)设立商馆。雍正九年(1731),丹麦设立商馆。雍正十年(1732),瑞典设立商馆。

与广州行商打交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最初指商船上的职员,负责管理货物及商业来往,后来演变为商业代理人。1770年起,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大班至广州后不再回船,而是组成一个团体,常驻广州,负责公司在中国的贸易活动。团体内一般有12个大班,其中资格较老者组成监理委员会,执行东印度公司伦敦董事会的指示。初期东印度公司工作人员可以留居广州,港脚商(countrymerchant,是指领取东印度公司执照,往来于印度、东印度群岛、中国之间,进行贸易的英国私商,及葡萄牙、印度(帕西)私商)则不允许留在广州。

洋商在华期间,需要雇佣买办、通事、看银师等,帮助开展贸易事宜。通事初期使用葡萄牙语,有华人、葡萄牙人及中葡混血儿,他们地位很低,通常被官方视为“奸棍”。成为通事,收入丰厚,但需要经过行商担保。此时买办的工作,主要是为商馆中的洋商采购各类食物及日用品。买办需要通事担保,而商馆中雇佣的杂役则需要买办保证,如此层层互保,以确保洋人在华安分。

此时,清廷官方对于洋商在广州居住也有很多限制,如不许携带女眷,不许乘坐轿子,不得携带武器,不许擅自出入等。对洋商在华期间的一切行为,行商承担保证责任,一旦洋商行为背离清廷的律法规定,则行商要被治罪。

180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海王星”号商船停泊广州,船上水手与围观的中国人发生冲突,一名中国人被打死。事后广州官方勒令英国人交出一名水手偿命,但被英国人拒绝。广州官方遂令“海王星”号的担保人行商卢观恒,去找英国人索要水手。卢观恒未能要到人,于是被捕入狱。无奈之下,卢观恒出巨资贿赂官方,此事最后才以荒诞的方式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行商地位的朝不保夕。卢观恒去世后,经过其子运作,方才得以入祀乡贤祠。此举引起番禺士绅强烈不满,认为商贾没有德行,不能入祀乡贤祠,此后卢观恒“木主”被撤出乡贤祠。

乾隆四十九年(1784),在陕西、湖北、山西等地,官方查出潜入内地传教的天主教传教士多人,导致乾隆帝大怒,下令彻查。结果发现,西方传教士借助西方船只,混在西方商人之中进入广州,进而进入内地,十三行行商未能监视好西方船只,需要承担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行商潘文岩因任由洋人传教,失于防范,罚银12万两充公。此后潘文岩如履薄冰,战战兢兢。

乾隆二十年(1755),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联衔发布告示,禁止所有洋货商铺与外商直接贸易,一切贸易必须在行商的名义下进行,以保证行商对外贸的垄断。英国东印度公司订购的茶叶,主要产自皖南、浙赣交界、闽浙交界的重峦叠嶂之地。随着茶叶贸易的兴盛,在华洋商希望能在靠近茶叶产地的其他口岸从事贸易。另一方面,天长日久之后,原先相对规范的广州口岸,也是弊端丛生,让洋商日益不满,由此引发了英国商人至其他口岸从事贸易的探索。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英国人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产生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下旨,规定洋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四口通商改为广州一口通商,这被视为乾隆帝在对外政策上的倒退,但其实并不如此。广州一口通商,只是限定西方船只,南洋各国商民仍然可至江、浙、闽贸易,如吕宋、暹罗商船就可以至厦门贸易,江、浙、闽三海关仍然保留并执行海关职能。

总体而言,十三行只是散漫的商人组织,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贯彻清廷“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策略。只是原先各个行商单独从事对外贸易,其中弊处颇多,行商常常吃亏。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一月,行商在神前宰鸡啜血共同盟誓,成立广州公行,制定行规13条。公行的主要功能是:共同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承销外国商人的进口货,代办出口货;代洋商缴纳海关税;监督洋商在华居住期间的活动;替清廷处理各类涉及洋商交涉事宜;避免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解决同业困难等。

自公行成立后,行商作为一个整体,谋取加强对外贸易的垄断权与定价权。但公行仍然只是一个松散的机构,在内部,公行缺乏对行商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在外部,公行则面临各国洋商的破坏。

公行的成立,无疑影响到了西方各国的商业利润。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的阻挠与破坏下,次年公行暂时解散,之后公行又几经废立。从康熙五十九年(1720)至乾隆四十七年(1782),广州行商先后五次组织公行,试图由行商掌握出口货物的定价权。此举被东印度公司通过分化行商、贿赂官府、阻滞贸易等方式,加以破坏。乾隆二十五年(1760),公行第二次成立后,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废除,原因是行商潘振承以英国东印度公司给予的银两贿赂两广总督,使其下令撤销公行。乾隆四十七年(1782),公行再设后,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征收行佣,却已无法控制价格。

东印度公司是英国的一把利剑,被授予了军事权、财政权,用来开拓海外市场,争夺海洋霸权,这是外向攻击性的贸易政策。反观广州行商,清廷并未给予他们在海外开拓贸易的使命,主要是利用其与洋商交往,达成“以商制夷”的目的,这是内敛防守型的贸易政策。行商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也是被动的角色,主要是为外商办理出口货物,并承销进口洋货,罕有组织商品至海外销售、开拓贸易之举。

作为一个群体,行商的问题是,虽然执行的是外贸与外交事务,却缺乏独立性。在政商关系中,行商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他们虽然商名上冠之以“官”,实质上却无权力,其任何行动都处于粤海关监督及广州官员的监督之下,不过是一群傀儡而已。

由于对外的商业行动卷入了政治的成分,又关系到天朝上国的面子,这也使得广州行商在商业贸易中小心翼翼,唯恐招惹出什么祸端。于是,保守、内敛、低调就成为行商们的特色,当贸易顺畅时,他们虽然拥有巨大的资金,却没有独立性可言。行商的财富是从权力中滋生而出,处于寄生状态的他们,对于改进国内生产技术、活跃金融、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行,丝毫不感兴趣。广州贸易带来的巨大的白银财富,不过是为清廷内循环的统治输血,使大清能有强大的财力维持统治而已。

本文经 岳麓书社 授权,文摘自 袁灿兴 著《政商现形记: 清朝的权力、贸易与商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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