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虐待的行为。虐待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有的是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等;有的是精神摧残,如侮辱、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虐待行为通常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打架、吵骂的行为视为虐待。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对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等情形。

认定虐待罪要注意区分一般家庭纠纷、一般虐待行为。虐待行为是经常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行为,必须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恶劣,主要可以从虐待对象、虐待动机、虐待手段、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虐待频率和造成的后果几个方面来考察。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打架、吵骂的行为,是一般的家庭纠纷,不能作为虐待处理。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所以不能视为虐待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由于虐待罪是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有亲属关系,又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被虐待者在经济上需要依靠虐待者,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中还有老幼需要虐待者扶养。在这种情况下,被虐待者往往只要求虐待者改正错误,使自己的处境得到适当改善,并不希望对被虐待者判刑。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虐待罪而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才予以处理。控告后要求撤诉的,也应予准许。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在此限。



但是,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自诉案件则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旨在对有告诉意愿,但没有能力或条件告诉的人,予以特殊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例外情形,与《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代为告诉"不同。本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虐待案件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而《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仍然是自诉案件,只是在被害人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仍然可以撤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