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个疑问,国内的法律是不是过度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而忽略了男性的权益。



在国内公众的普遍认知里,女性一直是弱势群体,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强调对女性生理弱势的特殊保护,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同样,在社会上很多发生的事件中,也出现了一些因性别不同而判罚尺度不同的现象,譬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黄谣案,两个造黄谣的男性被判刑;而川大张薇的事件、小慧君、朱军、追风小叶事件,大家都知道吧,女性犯错基本没有刑事处罚。
在彩礼上,只要女方和男方同居,或者领证,就算仅仅生活了几天,因女方原因分开、离婚,法律也不支持全额返还彩礼,男性无缘无故遭受经济损失。
另外,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国内法律规定犯强奸罪主体只适用于男性,这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将强奸罪主体扩展至男女任何一方存在明显差异。退休政策上,国内是女性比男性早五年退休,而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是男女退休年龄一致。很明显,国内女性比男性享有更多的权益。
如今,国内社会正处于传统性别角色与西方性别平等观念的转型期,早已经不是男主外女主内了,女性同样享有教育,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上的平等权利,男女已经做到真正的平等,那为什么法律、制度上,对待同一类事件的判罚上,还有明显偏向呢?不能真真正正地做到男女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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